受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新晃县恒雅中学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编号:晃财采计[2018]82号;委托代理编号:XYTC-怀-2018-9-1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新晃县恒雅中学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项目
2、采购计划编号:XYTC-怀-2018-9-1
3、采购预算:900000.00元
包 / 品目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单位:) |
预算(元) |
新晃县恒雅中学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项目 |
/ |
900000.00 |
4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 / 品目号 |
标的物名称 |
标的主要需求 | ||
技术 |
服务 |
合同条款 | ||
新晃县恒雅中学污水处理站设备采购项目 |
详见谈判文件 |
详见谈判文件 |
详见谈判文件 | |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是( ) 否(√ ) |
是( ) 否(√ ) |
是( ) 否(√ )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如三证合一仅提供含有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可由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原始红色公章,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8年 9 月 11 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新晃县财兴大楼2号门面(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3、谈判文件售价:400 元/套。谈判文件售后不退。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曾先生
电 话:13974585272
地 址:新晃县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信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武先生
电 话:13787576570
此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