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恒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张家港市供排水管理处的委托,决定就其所需的张家港市水质监测服务外包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水质监测服务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ZBHT2018-J-057
采购预算:30万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二、项目简要说明
本次采购的是张家港市水质监测服务外包项目。具体要求见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中的谈判文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企业(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本次采购的内容;
2、供应商必须具备CMA计量认证证书;
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四、项目信息
1、公告期限:2018年9月11日8:30起至2018年 9月17日17:00时。
2、获取谈判文件时间:2018年9月11日8:30起至2018年9月17日17:00时(节假日除外)。
3、谈判文件发放地点: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31号(兴港大厦西侧楼5楼)谈判代理部
4、谈判文件售价:叁佰元/份
5、领取谈判文件时请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是否为法人企业,是否包含本次采购内容);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CMA计量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以上1、2、3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第4项提供的资料需提供原件。
五、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信息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时间:2018年 9月19日13:30-14:00时整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8年 9月19日14:00时整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区开标室)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吉祥 李天翔
六、谈判有关信息
谈判开始时间:2018年 9月19日14:00时整
谈判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5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区开标室)
七、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张家港保税区恒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31号(兴港大厦西侧楼5楼)招标代理部
邮编:215600
联系人:吉祥 李天翔 联系电话、传真: (0512)55392066
采购单位联系人:李阳 联系电话:0512-58796205
八、谈判响应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2份
九、本次谈判保证金
1、谈判保证金金额(人民币)6000元;
2、须在2018年 9月18日11:00前到达以下账户,逾期拒收并不得参加谈判。保证金应当非现金形式交纳。
3、谈判保证金交纳账号:
户 名:张家港保税区恒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帐 号:75120122000014019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
注:汇款时请注明投标人名称、标号、金额
财务室联系电话:0512-55392078,联系人:周慧
十、履约保证金: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需向采购单位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张家港保税区恒泰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
附: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所需的排水户水质监测外包服务单位,根据委托方委托的内容和要求,承担对张家港全市企事业排水户情况进行水质监测服务。
二、检测任务
1、监测项目: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必须做PH,SS,BOD5,COD,石油类,LAS,动植物油,总磷,总氮,氨氮等项指标,其余的根据排污许可证上表明的排放物种类,做补充指标检测,指标限值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
2、监测机构监测项目需具备苏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所列全部监测内容。一般排水户检测项目为PH,SS,BOD5,COD,石油类,LAS,动植物油,总磷,总氮,氨氮等项指标,重点排水户:除一般排水户要求的指标外可根据被检测单位的行业特性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
3、监测时间与频次
重点排水户一年两次采样检测;一般排水户一年一次。
4、未经委托方同意,监测业务不得外包,监测结果不得作其他用途。
三、总体要求
1、指数指标要求
1.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国家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1.2监测过程质控措施要求
监测过程增加全程序空白、平行样、加标样、有证标准样品等质控措施,质控测定结果随样品结果同时报出。质控结果应满足标准方法、行业方法等要求。
1.2.1全程序空白样
每批样品每项分析项目均需采集分析1-2个全程序空白样。
1.2.2现场平行样
每批样品每项分析项目需采集分析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测试。
1.2.3实验室空白样
每批样品每项分析项目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空白值(含前处理)。
1.2.4实验室平行样
每批样品每项分析项目均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测试。
1.2.5实验室加标样
每批样品每项分析项目均随机抽取10%样品进行实际样品加标测试。
1.2.6有证标准样品
每项分析项目每天均增加1支有证标准样品测试。
2、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监测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本项目监测工作的具体计划安排,如监测人员、车辆配备、送样与分析、质量控制等。
3、供应商应当独立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监测方案应当报委托方审核,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4、执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文件
4.1国家标准方法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4.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4.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
4.5《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4.6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5、指标范围
水和废水 | |||
序号 |
指标 |
序号 |
指标 |
1 |
化学需氧量 |
20 |
溶解氧 |
2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21 |
色度 |
3 |
石油类、动植物油 |
22 |
总氮 |
4 |
甲醛 |
23 |
挥发酚 |
5 |
硝基苯类 |
24 |
氰化物 |
6 |
六价铬 |
25 |
总铬 |
7 |
粪大肠菌群 |
26 |
苯胺类 |
8 |
硫酸盐 |
27 |
硝酸盐氮 |
9 |
氟化物 |
28 |
氯化物 |
10 |
悬浮物 |
29 |
亚硝酸盐氮 |
11 |
总磷 |
30 |
氨氮 |
12 |
磷酸盐 |
31 |
浊度 |
13 |
总砷 |
32 |
总汞 |
14 |
PH值 |
33 |
溶解性固体 |
15 |
水温 |
34 |
高锰酸盐指数 |
16 |
总硬度 |
35 |
臭 |
17 |
硫化物 |
36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18 |
重金属类 |
37 |
电导率 |
19 |
余氯 |
||
污 泥 | |||
1 |
含水率 |
6 |
总磷 |
2 |
pH值 |
7 |
总汞 |
3 |
重金属类 |
8 |
有机物含量 |
4 |
总砷 |
9 |
粪大肠菌群 |
5 |
总氮 |
四、考核办法
1.考核评分
排水户水质监测服务工作中对成交供应商组织开展监测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质控监管等方面的考核,半年考核评分一次,满分为100分,分数小于80分为不合格,分数大于或等于80分为合格,不合格则酌情处罚。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评分细则 |
数据报送及时性 |
每月5号前将检测数据报送 |
报送不及时,影响补偿金额计算,每次扣3分 |
数据准确性 |
严格遵守各项标准、技术规范,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无误 |
数据上报后发现错误及时进行修正的,每次扣5分 |
现场核查 |
委托方指定机构不定期随机抽取断面,开展现场监测核查 |
现场核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比对数据严重偏离的,每次扣10分 |
质控考核 |
随时接受委托方安排的不定期标样考核和实验室考核 |
标样考核或实验室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10分 |
项目过程监管 |
成交供应商每次监测过程必须在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登记系统登记备案 |
一次没有登记备案扣5分 |
2.惩罚办法
2.1 一旦发现篡改伪造数据,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已支付费用的双倍进行经济处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2.2 合同履行期间,若被第三方举报有严重数据质量问题,一经核实,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酌情进行经济处罚。
2.3未经许可,对外泄露监测信息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酌情进行经济处罚。
2.4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形,一经核实,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5总体评分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罚:
(1)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扣除当年合同额的10%;
(2)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扣除当年合同额的30%;
(3)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当年合同金额60%,取消成交供应商参与下一年度本项招投标的资格或对社会公开并纳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信评估。
3. 付款方式:
每月双方进行工作量确认,半年考核评分一次,根据评分结果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