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现发布补充通知,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前须知第15项分包中备注内容修改如下:
①本工程若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服务业务,但中标人不具备“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资格,则该服务业务允许分包。②投标时,投标人应按闽建筑[2012]35号文及闽建筑[2013]12号文要求执行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本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但无需提供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如有分包,中标后分包合同需到主管部门备案。
本工程项目若中标人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应按照《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泉建筑〔2018〕11号)要求,将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工商注册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劳务企业)。
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充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