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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12-8 数据编号: 4780844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重庆合川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合川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监理
答疑补遗通知no.001
(招标编号:sfg2300341077b)
 
各潜在投标人:
合川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监理答疑补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请问污水处理泵站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污水处理泵站不满足本项目业绩工程类别要求。
问题2:资审和商务业绩均要求:工程规模:3 万吨/日及以上(新建市政污水处理厂或扩建市政污水处理厂,不含提标改造工程)
请问:为什么不接受提标改造工程,请明确回答,不要用按招标文件执行来敷衍了事。此条明显具有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嫌疑,强烈建议删除括号内的备注。
回复:由于本项目建设规模为对合川污水处理厂进行三期扩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天,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有本质差异,同规模的提标改造并不能等同于扩建新增的技术内容和水平,因此本项目不考虑接受提标改造工程业绩。
问题3:纵观近2年重庆市······
回复:此问题与本项目无关,如有相关线索,请向有关单位反映。
问题4:请问有没有业主评委,是不是又是你们集团的亲儿子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
回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依法进行组建。
问题5:请发出本项目地勘及设计施工图相关资料。
回复:相关资料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6:请招标人发出本项目的地勘及设计资料,让潜在投标人能更好的了解本项目
回复:相关资料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7:
一、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违法。⑴、虽然有过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将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文件规定,但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附件2中已将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两文件废止。⑵、招标文件仅仅只是要约邀请而非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服务费纳入投标报价,但不单列”的条纹说明招标人规避自身风险责任,肆意扩大招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暗示投标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中标后就该笔交易账目以偷税漏税方式补窟窿?再则说,招标代理合同仅仅只在招标人与招标代理人两者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与投标人无关,否则一旦三者之间产生经济活动,即存在了利害关系,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限制的法定规定;而且《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也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中也没有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更没有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作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前置条件的规定。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之规定。若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则招标代理机构理当向中标人先出具合法、对应的收款发票。另外,按照诚信、公平原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且又要求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那么招标人同时也应提供监理费支付担保?还有,如果按照法律逻辑顺序先“收取款项”后“开具发票”的交易习惯,那么同理,后续委托履约招标人支付监理服务费,那也应当是招标人及时一次性支付后,监理单位再向招标人开具发票?
二、投标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业绩是否必须是监理企业投标业绩之一?可否允许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业绩是其它监理公司工作期间的业绩?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业绩是要求完整的项目执业业绩还是部分?即由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共同认定(总监理工程师完整的项目执业业绩),还是只需要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两样认定(总监理工程师中途接任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完成项目委托监理,系部分的项目执业业绩)。
回复:
问题
一、关于招标代理费支付问题回复如下:
1.法律关系层面。
由于招投标活动法律本质如提问所述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行为,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本次投标,也就是接收本次要约邀请,相关代理费收取标准和支付方式已经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8条明确;
2.招标法规层面。
虽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已失效,但《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名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解释:“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行业规范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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