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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2-27 数据编号: 5204437 所属类别: 勘察设计

河北雄安新区雄县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城区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阳光街东延)设计招标公告

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城区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阳光街东延)设计
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城区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阳光街东延)(项目名称)已由 雄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城区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阳光街东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改发投字[2024]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招标人为 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卓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名称: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城区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阳光街东延)设计 
2.2建设地址:将台路-雄鄚路。 
2.3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道路等级为次干路,道路长度 704.8m,规划红线宽度 24m。主要工程包括: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电力、照明及相关配套设施工程等。
2.4项目投资:项目估算总投资5985.44万元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设计服务期限:自接到发包人设计通知起10个日历天内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8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所需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及《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的其它所有工作,提供技术交底、承担后续施工招标过程中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招标所需技术要求编制、配合工程量清单编制等)、配合招标人后续各项招标及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配合各阶段专项报批报建等工作、参加试运行、竣工验收,并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上述成果需满足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咨询机构审查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技术、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2)业绩最低要求: / 。
(3)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釆用(釆用或不釆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 CA 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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