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龙湖镇第一再生水厂(房山)扩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青龙湖镇第一再生水厂(房山)扩建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工程 青龙湖镇第一再生水厂(房山)扩建工程 已由 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京房山发改(审)〔2023〕176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 北京市房山区水务局 ,建设资金来自 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的建设地点 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
2.2 本工程的建设规模 项目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大马村,自现状青龙湖镇第一再生水厂(房山)向东扩建,本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8万立方米/日,新增用地面积约0.35公顷,新建建筑面积约3545.2平方米(均为地上建筑),其中,新增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面积约为813.8平方米,一期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面积约为2731.4平方米(拆除现状建筑面积约为854.3平方米)。本次扩建后,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85公顷,总建筑面积约5080.5平方米,容积率约0.3,建筑控制高度12米。 合同估算价 20736.59 (万元)
2.3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 540 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厂站内新建的各构筑物、建筑物、厂区管线、设备及设备安装、电气、自控仪表,以及部分前期构建筑物和设备的拆除工程等全部工作内容,具体详见工程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
2.5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新]及以上 资质, 近5年已完(竣)工合同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厂改扩建工程 (近年类似工程描述)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公用工程 专业 注册建造师一级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工程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其他要求 /
4.信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