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项目招标 >> 服务招标 >> 正文
发布日期: 2024-4-19 数据编号: 5517558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河北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1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批复关于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52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4〕0044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64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52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38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设计方案初步审查意见的复函》(雄安自规函〔2024〕02号)、《关于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5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建设地点:
2.1.1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
2.1.2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位于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
2.2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2.2.1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土方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及铺装广场工程、城市家具及配套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工程、电气工程、水系工程等。
2.2.2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积水治理工程、排水提升工程、水系连通工程、驳岸改造、水系治理等。同步实施金湖公园内4个专类公园和南湖公园引入外部电源工程。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不包含数字化模型(BIM、CIM))的监理服务工作。
2.4项目工期:
2.4.1中央绿谷基础配套设施工程监理:本项目的工期为13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养护期为植物风景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各阶段性工程完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2容东片区及周边区域排涝整治提升工程监理:本项目的工期为19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各阶段性工程完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5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2.6质量标准:合格。
2.7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8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248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满足以下①、②任意一项均可:
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②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 。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下列①至⑤项要求:
①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②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③近2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的,以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一个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从业业绩(参与或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负责);
④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