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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4-24 数据编号: 5552141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徽州区段EPC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徽州区段EPC已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皖发改农经[2023]58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徽州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人为徽州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徽州区段EPC
2.2项目编号:HJAGC2024G078
2.3建设地点:黄山市徽州区
2.4建设规模:徽州区丰乐河文峰桥至孙公桥段两岸堤脚加固1.85公里,新建彩虹桥至临河桥段护岸0.4公里,宝塔水电站两岸挡墙封闭78米,拆除徽州区丰乐河宝塔水电站拦河坝,徽州区丰乐河河道清淤0.91公里;徽州区丰乐河彩虹桥至临河桥段、文峰下游宝塔电站附近岸坡为2级;徽州城区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2000万元(以建设单位确认工程内容为准)。
2.5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6招标范围:徽州区丰乐河文峰桥至孙公桥段两岸堤脚加固1.85公里,新建彩虹桥至临河桥段护岸0.4公里,宝塔水电站两岸挡墙封闭78米,拆除徽州区丰乐河宝塔水电站拦河坝,徽州区丰乐河河道清淤0.91公里,涉及以上工程内容的设计、采购、施工等。
中标人应承担的具体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设计: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相应配套服务;
②采购:完成项目所配套的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交货和安装;
③施工:承担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直至竣工验收、调试及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等管理和控制。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
2.8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和有关政策、法规及发包人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9招标控制价: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系数)为100% ,结算时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的勘察设计费作为计算基数×中标结算系数。工程建安费最高投标限价(结算系数)为 100%,合同价以经过审计的施工图预算控制价(不得超过概算中相应费用)作为计算基数×中标结算系数。
2.10项目性质:水利工程类EPC
2.11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3.1.1设计资质:具备以下三种任一资质均可: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城市防洪)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业绩: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往前追溯三年,以初步设计批复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3.1.2施工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业绩: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往前追溯三年,以完工验收日期为准)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3.1.3 勘察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勘察)乙级资质。
3.2拟派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3.2.1本项目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即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担任。
3.2.2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资格。
业绩: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往前追溯三年,以初步设计批复日期为准)以设计负责人身份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
3.2.3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业绩: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往前追溯三年,以完工验收日期为准)以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身份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3.3信用要求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失信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暂停、停止、撤销等处理决定的除外):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4)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出具《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以上情形第
(1)
(2)
(3)
(4)项以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由代理机构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书面反馈至评标委员会。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应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参加投标,除联合体协议需要各方盖章外,其余盖章由牵头人盖章即可,牵头人盖章即视为联合体双方均认可;
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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