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及标段名称 | 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村民集居点拟建污水处理设施)-白马镇、西眉镇(遂宁市安居区琼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村民集居点拟建污水处理设施)-白马镇、西眉镇一标段施工) | ||
项目业主 | 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0825-8381895 |
招标人 | 遂宁柔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825-8381895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28-85136215 | |
开标地点 | 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遂宁市遂州北路1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 | 开标时间 | 2018-09-19 09:30:00 |
公示期 | 2018-09-25 至 2018-09-27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3407868.27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第一名 | 四川远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374649.29 | 3232390.42 | 无 |
第二名 | 四川远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375212.44 | 3232953.57 | 无 |
第三名 | 四川兴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3386192.44 | 3243933.57 |
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景兴元 | 全国贰级注册建造师(市政) | 川251090920865 | 市政工程 | 中级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黄丽 | 全国贰级注册建造师(市政) | 川251101023735 | 市政工程 | 中级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梅松竹 | 全国贰级注册建造师(市政) | 川251131402472 | 市政工程 | 中级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陈静 | 全国贰级注册建造师(市政) | 川251121370994 | 市政工程 | 中级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张君虎 | 全国贰级注册建造师(市政) | 川251141500172 | 道路与桥梁 | 高级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徐一萍 | 全国贰级注册建造师(市政) | 川251141522476 | 市政 | 中级 |
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成都市新都兴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成都市新都区庆元现代产业城龙纬二路市政道路工程 | 2014-07-15 | 2015-06-14 | 道路宽度24m,长度2845m,污水管长2960m,用水管长3240m | 31943640 | 景兴元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成都市新都兴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成都市新都区庆元现代产业城龙纬二路市政道路工程 | 2014-07-15 | 2015-06-14 | 道路宽度24m,长度2845m,污水管长2960m,用水管长3240m | 31943640 | 张万红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滨江路中一段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 2016-09-22 | 2017-03-31 | 根据规划、设计要求道路总长1890米,新建红线宽度24米,双向四车道。道路横断面由4米宽人行道+16米宽车行道+4米宽人行道组成,设计时速40千米/小时,路面结构采用沥青砼面层。 | 18933600 | 梅松竹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眉山岷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滨江路中一段市政道路建设工程 | 2016-09-22 | 2017-03-31 | 根据规划、设计要求道路总长1890米,新建红线宽度24米,双向四车道。道路横断面由4米宽人行道+16米宽车行道+4米宽人行道组成,设计时速40千米/小时,路面结构采用沥青砼面层。 | 18933600 | 卿立述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高新区广东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道排工程施工 | 2014-12-8 | 2016-09-18 | 高新区广东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道排工程施工,道路总长度998.256m,红线宽40m。包含了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电力浅沟工程。 | 33920171 | 张君虎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高新区广东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道排工程施工 | 2014-12-8 | 2016-09-18 | 高新区广东路(天府大道-红星路南延线)道排工程施工,道路总长度998.256m,红线宽40m。包含了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电力浅沟工程。 | 33920171 | 张前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竣工(交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或 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或 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 或 备注 |
四川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4.3.1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未满足投标人须知1.4.1条的;6.4.3.2技术负责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未满足投标人须知1.4.1条的;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其他项目担任相应职务;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有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其它未完工项目担任职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的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 无 |
四川长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6.4.3.1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未满足投标人须知1.4.1条的;6.4.3.2技术负责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未满足投标人须知1.4.1条的; |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其他项目担任相应职务;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有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其它未完工项目担任职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的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技术负责人。 | 无 |
四川长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3393599.80 | 3251340.93 | 无 |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 无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姓名 | 单位 | ||
骆小鹏 | 四川天成工程造价 | |||
刘颖 | 四川兴华项目管理公司 | |||
肖红林 |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李敬 | 四川瑞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严卫 | 成都科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 项目审批部门: | 遂宁市安居区发展和改革局 | 联系电话: | 0825-8665578 |
行业主管部门: | 遂宁市安居区住建局 | 联系电话: | 0825-8665807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