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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17 15:23:56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前言
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同时,本标准对辽宁省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是对辽宁省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的相关内容合并,修订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2、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21-59-1989《辽宁省沿海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海域标准》和DB21-60-1989《辽宁省污水和废气排放标准》废止。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2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污水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运营后的污水排放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污水wastewater
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排水量amountofdrainage
在完成全部生产过程之后最终排出生产系统之外的总水量。
3.3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industrialpark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对进入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等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5污水处理厂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统称。
3.6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7其它污水otherwastewater
除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医疗机构污水以外的污水。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水排放区控制要求
4.1.1禁止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Ⅱ类水域及Ⅲ类水域中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游泳区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一类海域、二类海域中的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为禁止排放区。禁止排放区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和直接排入污水。已有排污口的排水应在确保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域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1.2允许排放区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划定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Ⅳ类、Ⅴ类水域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二类(珍稀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区除外)、三类、四类海域为允许排放区。允许排放区水域允许设置污水排污口。
4.1.3污水排放区划定
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本辖区内各类地表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Ⅰ~Ⅴ类)和近岸海域海水执行的水质标准类别(一~四类),提出本辖区内的禁止排放区、允许排放区划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划定类别的,禁止直接排入污水。
4.2污水排放标准分级和限值
4.2.1污水处理厂排水
省辖市规划城市中心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国家、省、市级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省辖市郊区、县级(含县级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属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执行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
4.2.2医疗机构污水
医疗机构污水直接排放的执行4.2.3表1的规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执行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4.2.3其它污水
直接排入允许排放区受纳水体的污水,执行表1的规定。
表1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色度(稀释倍数)

30

2

悬浮物( SS )

2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 5 )

10

4

化学需氧量( COD Cr )

50

5

总氮

15

6

氨氮

8(10) (1)

7

磷酸盐(以 P 计)

0.5

8

石油类

3.0

9

挥发酚

0.3

10

硫化物

0.5

11

总氰化物(按 CN - 计)

0.2

12

总有机碳( TOC )

20

13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2)

400

14

2.0

15

总钼(按 Mo 计)

1.5

16

总钒

1.0

17

总钴

0.5

18

苯乙烯

0.2

19

乙腈

2.0

20

甲醇

3.0

21

水合肼

0.2

22

丙烯醛

0.5

23

吡啶

0.5

24

二硫化碳

1.0

25

丁基黄原酸盐

0.1

(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2)氯化物(按氯离子计)只针对排放于淡水水域,海域不受限制,排水用于农田灌溉的排放标准为250mg/L。
4.2.4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执行表2的规定。
表2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1

色度(稀释倍数)

100

2

悬浮物( SS )

3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 5 )

250

4

化学需氧量( COD Cr )

450/300 (1)

5

总氮

50

6

氨氮

30

7

磷酸盐(以 P 计)

5.0

8

石油类

20

9

挥发酚

2.0

10

硫化物

1.0

11

总氰化物(按 CN - 计)

1.0

12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

1000

13

10

14

总钼(按 Mo 计)

3.0

15

总钒

2.0

16

总钴

1.0

17

苯乙烯

3.0

18

乙腈

5.0

19

甲醇

15.0

20

水合肼

0.3

21

丙烯醛

3.0

22

吡啶

3.0

23

二硫化碳

4.0

24

丁基黄原酸盐

0.5

(1) 粮食加工、食品加工、啤酒、饮料、酒精、味精等行业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 COD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450mg/L ;其它行业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 COD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 300mg/L 。

4.2.5排入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控制要求由污水排放单位与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并签订协议,报依法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2.6部分行业的污水排水量必须符合表3中所限定的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的要求。对本标准未列入的行业污水排水量的限值,从严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国家清洁生产标准或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水量限值。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序号

行业类别

最高允许排水量

1

黑色金属选矿

铁矿选矿

1.5m 3 /t 产品

锰矿

0.8m 3 /t 产品

有色金属选矿

铅锌矿

2.0m 3 /t 产品

镁矿

0.1m 3 /t 产品

钼矿

30m 3 /t 产品

选煤

废水零排放

非金属选矿

硼矿

0.1m 3 /t 产品

玉石

20m 3 /t 产品

2

钢铁、铁合金、钢铁联合企业

烧结

烧结

0.01m 3 /t 产品

球团

0.005m 3 /t 产品

炼钢

电炉

1.0m 3 /t 产品

转炉

1.2m 3 /t 产品

炼铁

2.0m 3 /t 产品

连铸

0.5m 3 /t 产品

轧钢

钢坯

1.0m 3 /t 产品

型钢

2.0m 3 /t 产品

线材

2.0m 3 /t 产品

热轧板带

3.0m 3 /t 产品

钢管

2.0m 3 /t 产品

冷轧板带

2.0m 3 /t 产品

钢铁联合企业

3.0m 3 /t 产品

3

电镀行业

0.3m 3 /m 2 镀件

4

焦化企业

钢铁厂

2.5m 3 /t 焦碳

煤气厂

1.0m 3 /t 焦碳

5

有色金属冶炼

及金属加工

电解铜

1.5m 3 /t 产品

粗铜

10m 3 /t 产品

电解锌

5m 3 /t 产品

蒸馏锌

10m 3 /t 产品

电熔镁

1.0m 3 /t 产品

60m 3 /t 产品

电解铝

1.5m 3 /t 产品

炭素电极

2.0m 3 /t 产品

500m 3 /t 产品

6

石油开采

原油

1.5m 3 /t 产品

油页岩

3.0m 3 /t 产品

7

石油炼制工业

1.0m 3 /t 原油

8

合成洗涤剂工业

10m 3 /t 产品

9

合成脂肪酸工业

150m 3 /t 产品

10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20m 3 /t 板

11

铬盐工业

3.0m 3 /t 产品

12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企业

制浆企业

40m 3 /t 浆

制浆和造纸企业

30m 3 /t (浆、纸)

造纸企业(指单纯进行造纸的企业)

10m 3 /t 纸

13

食品加工(水果、水产品、蔬菜)

10m 3 /t 产品

14

皮革工业

猪盐湿皮

40m 3 /t 原皮

牛干皮

80m 3 /t 原皮

羊干皮

100m 3 /t 原皮

15

发酵酿造工业

酒精

工业

发酵酒精

40m 3 /t 酒精

白酒

30m 3 /t 酒精

味精工业

120m 3 /t 产品

啤酒工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6.0m 3 /t 啤酒

16

烧碱工业

隔膜电解法

3.5m 3 /t 产品

离子交换膜电解法

1.0m 3 /t 产品

17

纯碱工业

氨碱法

15m 3 /t 产品

联碱法

25m 3 /t 产品

18

硫酸工业

10m 3 /t 硫酸

19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氨

8m 3 /t 氨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

40m 3 /t 氨

20

染料及纺织

印染工业

染料工业

30m 3 /t 产品

纺织印染工业

2.0m 3 / 百米布

21

粘胶工业

(单纯纤维)

短纤维

150m 3 /t 纤维

长纤维

200m 3 /t 纤维

22

肉类联合加工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4.0m 3 /t 活重或原料肉

肉制品加工

3.0m 3 /t 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

10m 3 /t 活重或原料肉

23

有机磷农药工业

亚磷酸二甲酯、亚磷酸三甲酯

120m 3 /t 产品

二甲基硫代磷酰氯

(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

450m 3 /t 产品

二乙基硫代磷酰氯

450m 3 /t 产品

一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以有机磷中间体为原料

300m 3 /t 产品

以黄磷为原料

750m 3 /t 产品

草甘磷

敌敌畏

以亚磷酸二甲酯或

亚磷酸三甲酯为原料

120m 3 /t 产品

以黄磷、三氯化磷为原料

250m 3 /t 产品

敌百虫

80m 3 /t 产品

其他磷酸酯类农药

500m 3 /t 产品

二硫代磷酸酯类农药

(以五硫化二磷为原料)

1000m 3 /t 产品

其它

320m 3 /t 产品

24

铁路货车洗刷

3.0m 3 / 辆

25

感光材料

0.1m 3 /m 2 感光材料

26

糠醛(以玉米芯为原料)

工艺废水零排放

4.3标准值实施时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准之日期为准)以及现有造纸、糠醛、印染企业,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已建成(含在建)的排放污水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4.4其它规定
4.4.1本标准未包括的水污染物项目,从严执行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对应国家行业标准及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4.4.2对于污水回用再生处理系统的反渗透浓水排放控制要求,执行4.2.3表1规定确有困难的,可报省环保局另行批复。
4.4.3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执行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4.4严禁船舶向4.1.1规定的禁止排放区水域排放污水。向其他水域排放污水须执行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5污染物检测要求
5.1采样点
5.1.1含《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物质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其它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采样频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采样频率按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水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3.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GB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GB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5.4统计
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应采用国家方法标准,见表4。
表4测定方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色度

稀释倍数法

铂钴比色法

GB/T11903-1989

GB/T11903-1989

2

悬浮物

重量法

GB/T11901-1989

3

生化需氧量( BOD 5 )

稀释与接种法

GB/T7488-1987

4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钾法

氯气校正法(高氯废水)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GB/T11914-1989

HJ/T70-2001

HJ/T132-2003

5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 - 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11894-1989

6

氨氮

( NH 3 -N )

钠氏试剂比色法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 - 1987

GB7478 - 1987

7

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8

石油类

红外光度法

GB/t16488-1996

9

挥发酚

蒸馏后用 4 -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7490-1987

10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GB/T16489-1996

HJ/Tt60-2000

11

总氰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GB/T7486-1987

12

总有机碳 (TOC)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13193-1991

13

无机氯化物

(以氯离子计)

硝酸银滴定法

硝酸汞滴定法( 试行)

离子色谱法

GB11896-1989

HJ/T343-2007

HJ/T84-2001

14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甲亚胺 -H 分光光度法

HJ/T49-1999

GB/T5750.(1~13)-2006

15

总钼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5750.(1~13)-2006

16

总钒

钽试剂( BPHA )萃取分光光度法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3-1995

GB/T5750.(1~13)-2006

17

总钴

无火焰源自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5750.(1~13)-2006

18

苯乙烯

气相色谱法

GB/T5750.(1~13)-2006

19

乙腈

气相色谱法

20

甲醇

气相色谱法

GB7917.4-87

21

水合肼

对二甲氨基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15507-1995

22

丙烯醛

气相色谱法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

HJ/T73-2001

GB/T5750.(1~13)-2006

23

吡啶

气相色谱法 ( 氢火焰 )

GB/T14672-93

24

二硫化碳

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GB/T15504-1995

25

丁基黄原酸盐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GB/T5750.(1~13)-2006

6实施要求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执行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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