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三都澳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关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1〕185号)、《关于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宁政文〔2011〕214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二江三溪”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宁政办〔2011〕1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环保并举,实施科学规划、区域布局、总量控制,积极倡导畜禽养殖业转变养殖观念,有序发展生态畜牧业,治理污染,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动机制,巩固提升我市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防治依据、原则、目标
(一)防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
6、《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
7、《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10月);
8、《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5月);
9、《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2010年1月);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2009年6月)。
(二)防治原则
1、符合养殖业发展规划的原则;
2、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的原则;
3、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
4、坚持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生态化的原则;
5、坚持治理资金自筹为主,国家、集体扶持为辅的原则;
6、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对于治理的实施方案、治理的养殖场(户)确定、治理执法检查和处罚处理等方面以当地政府为主组织实施,把责、权、利三者统一于当地政府,确保治理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7、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应严格土地出租、使用审批手续,新划定禁养区内闲置空房和空地不得租用给养殖场,加强对畜禽养殖场违章搭建畜禽舍的管理,加强生态养殖技术指导。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新建规模养殖场。经许可的规模场应符合规划的要求,经申报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评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实行生态养殖,同步建设、使用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三)防治目标
1、巩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效
2010年底已全面搬迁、拆除完毕的禁养区范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防止养殖回潮。如有回潮新建、改建、重建的,由当地政府牵头进行清理。
2、加强畜禽污染综合整治
要加强对各畜禽养殖场(户)生态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建成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依法治理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畜禽养殖场,把好对新建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前置审核关。
2011年底前,各县(市、区)改进养殖方式或者进行全过程综合治理的养殖数量(头/只数),应占当地养殖总量(头/只数)的30%以上。具体见下表:
序号
畜禽养殖企业(公司/小区)名称
养殖
种类
任务要求
完成时限
责任主体
1
各县(市、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猪
总头数的30%以上完成治理
2011.12
各县(市、区)政府
2
各县(市、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奶牛
总头数的30%以上完成治理
2011.12
各县(市、区)政府
3
各县(市、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蛋鸡
总头数的100%完成治理
2011.12
各县(市、区)政府
4
各县(市、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肉鸡
总头数的100%完成治理
2011.12
各县(市、区)政府
5
各县(市、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肉牛
总头数的30%以上完成治理
2011.12
各县(市、区)政府
注:表格内容均来自2011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内容
(1)进一步摸清底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划定禁养区和禁建区的基础上,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禁养区外常年存栏50头以上规模化养猪场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复查并重新上报。各县(市、区)政府应在2011年7月底前摸清禁养区外常年存栏50头以上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名单(包括养殖场名称、户主姓名、地址、养殖规模、是否建有沼气工程或环保设施),并向市农业局上报调查结果。
(2)搞好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在制定《“十二五”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十二五”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同时,抓紧制定《2011年农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3)整治“两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辖区内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规模5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严禁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生猪养殖场,一经发现,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拆除。
(4)整治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保手续。组织开展养殖污染限期治理工作。对位于畜禽养殖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其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排放必须于2011年底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5)整治畜禽养殖散养户。对生猪散养户相对集中的乡村,当地乡(镇)政府应于2011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县城乡统筹实施办法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对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下生猪当量的畜禽养殖散养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环保、农业部门积极引导进行畜禽生态小区合作社建设,实行整体规划、统一管理,污染物集中处理等方式,有效推进农村畜禽散放散养等落后养殖方式的转变。
(6)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如:利用周边的农田、鱼塘、果园来消纳沼液、沼渣;采取管道、贮肥池,把经过发酵的沼液用于农田、果园和鱼塘,为种植业提供充足的肥源;引导业主建设有机肥料加工厂,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有机肥料。
(7)建立健全农业环保工作体系。省农业厅要求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业环保机构,并做到“六个有”(有农业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工作机构牵头负责,有2名专职和2名兼职农业环保干部,有一定的工作经费,有办公地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有一套具体的工作方案)。
三、责任分解
各级政府是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应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取缔搬迁工作。
(二)各县(市、区) 农业、环保部门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划分畜禽养殖区域,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对畜禽养殖发展布局进行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农业、环保、财政、国土、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畜禽养殖业主单位应当积极采用生态环保养殖方式,保证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中央、省、市政府下达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各自分工,齐抓共管,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推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治理工作,事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敏感区的环境质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街)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治理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市政府将通过新闻、报纸等媒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当地政府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农业局、环保局适时组成工作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于每季度向市农业局报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季度报告,由市农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五)加强考核。市政府将组织农业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当地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隐瞒不报或少报辖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以及未完成治理任务或在治理工程中失、渎职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宁德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