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辖区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区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根据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转变发展方式主线和建设生态文明新要求,抢抓郑州都市区和惠济滨河田园新区建设等战略机遇,继续强化流域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巩固、提高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环境质量的稳步改善和环保目标的全面完成,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深入开展以“两强化、两提升”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即:强化生态水系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提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夯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着重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确保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0天以上,确保政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生态水系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水系截污工作奖惩措施>的通知》(郑办文〔2011〕123号)精神,加强辖区生态水系排污口的定期排查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农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农委主任,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区环保局局长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郑政〔2010〕26号)、《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通知》(惠政〔2010〕8号)要求,对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在《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之前的建设项目实施搬迁,2012年11月底前搬迁到位。
责任单位:郑州农业高新区、古荥镇、花园口镇、新城街道、大河路街道
责 任 人:郑州农业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局长、古荥镇人民政府镇长、花园口镇人民政府镇长、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2.推进《郑州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项目建设,开展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和污染源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郑州农业高新区、花园口镇政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自负责辖区内九五滩地下水源地、北郊地下水源地生物隔离工程,对每个井位各井口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现状进行排查,并对井位各井口周围50米内造林。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与上级部门对接协调,配合做好排查工作。2012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
责任单位:郑州农业高新区、花园口镇政府、区城管执法局
责 任 人:郑州农业高新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局长、花园口镇镇长、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3.对黄河水源保护区渔家乐进行整治,取缔黄河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渔家乐和农家乐,对二级保护区内渔家乐和农家乐进行整治,2012年6月底前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局、花园口镇、古荥镇、新城街道、大河路街道、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文化旅游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区交运局
责 任 人:区文化旅游局局长、花园口镇镇长、古荥镇镇长、新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大河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区农委主任、区文化旅游局局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局长、区交运局局长
(三)提升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水平
1.继续强力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2012年10月底前,市区建成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改到位,2014年10月底前,建成区以外市区五环以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改到位。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2. 巩固无燃煤区建设成果。继续开展无燃煤区建设,2012年11月底前,辖区新建无燃煤区面积不小于1.5平方公里,并对已创建的无燃煤区设立明显标志。加大天然气、煤制气、太阳能、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
3.持续开展油烟治理工作。对辖区规模以上餐饮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酒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基准灶头6个及以上)规范油烟治理设施;2012年7月底前完成排查并下达限期治理任务,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
4.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城区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力度;推进改变城区主干道清洁方式,推行机械收尘和喷水降尘;对垃圾清运车辆进行密闭运输和喷水冲刷。
责任单位:区城建局、城管执法局、交运局
责 任 人:区城建局局长、城管执法局局长、交运局局长
5.强化城区噪声污染治理和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
(1)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按照《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和《郑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精神,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噪声扰民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 任 人: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2)工业噪声治理。加强城区工业企业噪声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区环保局局长
(3)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1)的通知》(郑政办〔2011〕82号)要求,各镇(街道)完成辖区内声源排查工作,并列出整治计划。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辖区工业噪声源排查、整治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辖区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噪声源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环保局、区城管执法局
责 任 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四)提升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水平
1.碳素行业脱硫治理
继续开展碳素行业脱硫治理。2012年7月底前确定下达限期治理企业名单,2012年10月底前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 各镇(街道),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2.涉重金属行业治理
规范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对重点防控企业安装重金属在线监控设施;按照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设施整治规范标准,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 各镇(街道),区环保局
责 任 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区环保局局长
3.污水处理站污泥治理
推进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花园口污水处理站、老鸦陈石苏干沟污水处理站于6月底前同具有资质的危废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纳入集中处置,确保我区环境安全。其他镇(街道)要根据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的下达情况,积极开展好此项工作。
责任单位: 各镇(街道)
责 任 人: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要逐厂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并逐厂送达,所有法律文书必须完整并归结成档。
(二)强化工作标准
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标准:必须按照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上报治理方案,通过审查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必须经过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验收。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关闭或拆除违法企业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加强工作调度及信息上报工作。各镇(街道)和相关责任单位每月18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综合整治调度表,每季度上报一次综合整治督查报告,半年报送一次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综合整治工作信息。区环保局对各项综合整治任务进展情况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宣传力度,区环保局要会同宣传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综合整治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部门职责
区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和督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验收,对污染问题严重地区、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实施挂牌督办、黑名单和区域限批制度,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迟缓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大环境问题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0〕261号);负责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信息。
区发改统计局:加大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
区工信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督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落后企业(生产线)的淘汰、关闭工作。
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国债、财政专项资金和环境综合整治奖励资金。
区工商分局: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文件和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区质监分局:配合环保部门和各镇(街道)做好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区监察局:会同环保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及相关责任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严格目标考核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政府环保目标的重要内容,区政府将于2012年10月底对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优秀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超额、超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实施绩效考核加分;对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镇(街道)、责任单位和重点治理企业,视为当年目标未完成,依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郑发〔2008〕4号),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郑政〔2011〕62号)要求,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对完不成环保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实施财政扣款100万元的处罚。
(三)强化环保督查
各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建立督查制度,每季度对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督查一次。区环保局要强化环保督查制度,每季度对全区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同时要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明查与暗访,督查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
(四)落实资金保障
区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资金保障,并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确保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七、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豫监发〔200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对目标不落实、未完成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影响环保目标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的,由区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相关镇(街道)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因违法排污或工作失职造成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属于行政机关的,由区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非行政机关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惠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