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4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污染排放总量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和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作措施和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目标。
二、总体目标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责任目标执行,具体包括7项指标:
——单位GDP综合能耗。到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到1.385吨标准煤,5年下降17%。
——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到2015年,全市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到1.521吨标准煤,5年下降22%。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到63000吨,5年削减9.2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削减11.35%,农业排放量削减9.5%。
——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氨氮排放总量削减到7430吨,5年削减13.43%,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削减16.47%,农业排放量削减10%。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到43350吨,5年削减14.49%。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到42400吨,5年削减12.93%,其中机动车排放量减少8.59%。
——铅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市铅排放总量削减到1.09吨以内,5年削减10.47%。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完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查处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清理和纠正各县(市)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遏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订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基础上,加大市本级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争取国、省重点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和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根据国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严把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产业,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30%以上,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以上,文化旅游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1.突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纺织、机械、食品加工等行业的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快推进节能改造工程和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抓好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基站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确保全市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2%。实行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口径核查核算。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脱硝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2.突出建筑节能。制订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城乡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利用。在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积极推行房屋建筑工厂化生产。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积极实施门窗改造、外墙保温、屋顶绿化等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和空调、电梯、供配电、照明等设备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3.突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全面推行营运驾驶员节能驾驶操作规范,推动公路甩挂运输,开展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全面实施第四阶段营运车辆排放标准,并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重点淘汰超标排放的公交和城市间的长途客货车辆,鼓励在城市运营的公交和出租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2015年前淘汰不能达标的营运车辆。对于新增营运车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燃油消耗量检测和监督办法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辆尾气检测系统。“十二五”期间,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0%,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下降8.59%。
4.突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继续抓好节电、节气、节水改造,重点抓好信息机房等高能耗部位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耗计量、能耗统计、能源审计、效能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市公共机构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5%。
5.突出商业和民用节能。重点在商贸服务业、旅游业等领域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和鼓励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设置标准。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6.突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微水电等清洁能源技术和产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积极推进农村散户“四格式处理池”等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和“分类减量、上户收集、村民自治、政府补助、公司运营”的垃圾处理模式。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安全农药,大力推广有机肥,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三)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1.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形成较大规模的节能能力。
2.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脱硫脱硝工程, 重点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突出抓好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机组脱硫脱硝、湘钢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韶峰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脱硝、湘潭碱业有限公司锅炉烟气脱硫等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业企业废水处理和提标改造工程,重点推进钢铁、化工、食品加工行业的废水处理,突出抓好湘钢炼铁口废水深度处理、湘潭碱业有限公司氨氮废水深度处理等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抓好河东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河西污水处理厂二期及配套管网、九华污水处理厂、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污水处理厂二期、高新区污水处理厂、昭山污水处理厂、楠竹山、月山等13个重点乡镇小型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建设,完成主城区污水处理厂340.1公里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昭华地区排污管道216公里,改造主城区和3个县城建成区排水管网150公里,新建小城镇排水管网110.8公里,到2015年,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切实抓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化养猪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到2015年,年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去除率达到85%以上。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填埋、市焚烧”的模式,建立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突出抓好静脉产业园垃圾处理项目、双马垃圾整改配套工程、城区固体废物转运中心、县城生活垃圾中转站、乡镇垃圾转运设施等项目建设。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节排工程,加强机动车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的环境标志管理,2015年以前淘汰不能达标排放的机动车,重点淘汰超标排放的公交、邮政和环卫车辆,以及城市间的长途客、货运车辆。鼓励在城市运营的公交、邮政和出租车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淘汰以旧换新和污渍能源改造的比例不低于2010年汽车保有量的10%。
3.实施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湘江湘潭段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以竹埠港地区、锰矿地区、易俗河地区、原湖铁周边地区、湘钢周边地区等5个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民生应急保障为重点任务,以湘钢、湘潭电化和五矿湖铁等一批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为重点治理对象,以实施土壤修复、底泥治理、生态植被恢复、企业关停并转、科技创新示范工程为目的,积极组织项目争取国家支持,全面落实地方配套条件,切实抓好我市已列入《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建设,全面推进湘江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工业污染源得到全面治理和控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基本上得到治理。
4.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抓好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组织实施好《湘潭市湘江湾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重点建设湘钢、五矿湖铁、湘潭电化等10家循环型企业,大力推进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打造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重点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废旧机电产品、包装废弃物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制造。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登记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系统。抓好湖南桑德环保产业园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和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重点实施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推广节水灌溉农业,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改,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和单位创建活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到2015年,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1.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节能减排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
2.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低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
3.加快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冷蓄冷、螺杆膨胀机、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国内外机构组织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
1.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责任。承担目标任务的各单位必须向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按月报送节能减排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
2.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计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加强对重点用能和排污单位的计量监督管理,基本建立用能和排污计量数据共享平台和全省重点单位节能减排在线监测平台。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公开承诺和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定期公布节能减排信息。
3.加强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坚持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调度例会制度,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组织召开节能减排形势分析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新型工业化、县域经济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1.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继续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政策,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2.完善财税激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支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引导支持重点工程实施,专项用于管理能力建设、节能执法、节能产品推广等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完善和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3.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报告中,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1.加强电力需求管理。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限,将有序用电与节能降耗、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确保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用电,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合理用电需求,重点限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企业用电。
2.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节能服务企业。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估机构。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
3.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借助省里在长株潭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契机,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4.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依法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1.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在国家相关标准基础上,研究制订和完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制定和完善环保产品及装备标准。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
2.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抓紧建立节能执法机构,成立市、县(市)区两级节能执法监察大队,充实人员,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和市、县(市)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提高执法能力。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统计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减排监控体系,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五)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1.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能源消费、污染物排放指标作为能评、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节能减排项目未按要求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严格执行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2.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加大检查指导,落实目标责任,督促企业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重点耗能企业争取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公告制度,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组织开展重点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每年组织对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依法开展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3.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督。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城镇生活垃圾运营监管,严格各项规程、标准和程序,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
4.加强节能减排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履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能,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的相关工作,市经信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分别负责全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领域节能的相关工作。市、县(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加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证后监管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违规使用淘汰设备、虚标能效标识、未按要求运行的,实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1.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反面典型。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节能减排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2.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3.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家庭、社区、企业、学校、政府机关等领域的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2-7-30 11:41:2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