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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2-10-24 14:52:1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化环境综合整治,推动我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继续开展行业综合整治,进一步提高企业达标排放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继续开展农村环境和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消减,为圆满完成“十二五”时期减排任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开展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按照要求对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9月底完成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二)深化重点行业水污染治理,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
1、根据《新乡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河流断面水质的严峻形势,新乡马氏皮业有限公司和封丘县鑫达皮革有限公司列入综合整治企业名单。继续开展淀粉、化工、小钢铁等行业的综合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4月底前,环保部门对列入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9月30日前限期治理企业要全部完成验收。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科工信局、县环保局。
(三)继续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分别完成3个省级生态村和3个市级生态村创建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及时确定生态村创建方案,11月底前,全部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省、市环保部门验收。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四)加强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
1、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调查整治工作方案》,开展畜禽养殖业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对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搬迁(或关闭)率要达到100%,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位于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并完成畜禽企业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畜牧局、县环保局。
(五)对重点燃煤锅炉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1、对城市建成区、乡镇所在地、自然保护区和国道省道公路两侧2000米以内的燃煤锅炉进行综合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11月31日前完成对燃煤锅炉环境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六)对“十五小”等环境违法企业进行综合整治。
1、加大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按时整改到位,严防“十五小”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11月31日前完成对“十五小”环境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电业局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深度治理标准及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者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者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市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加快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推动措施落实,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重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大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改造的督导力度。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对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土小企业和违法建设项目土地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建设部门:督促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加大收水量,处理水量要达到85%以上。督促封丘县污水处理厂加快一级A升级改造工程进度,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加强封丘县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和指导,提高运行水平。
    工商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责令限期变更、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由工商部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要抄送工商部门。
    电力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责任追究。2012年11月前(规定时间除外)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政府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封丘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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