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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发布时间:2013-3-29 10:02:2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十二五”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期间,在经济的周期性和结构性调整压力叠加、世界金融危机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宏观经济环境形势将呈现出新的态势,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贯彻落实“生态立省”战略和“四个发展”要求,建设全面小康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十二五”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青海省“十二五”环境形势分析
(一)“十一五”规划实施成效
按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为主线,紧紧围绕青海省省委提出的“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的三大任务,以污染减排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切入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抓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项目落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了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并发挥作用,环境监测的领域和工作覆盖面不断得到扩展和提高,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和监管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初步遏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得到较好的落实。

专栏一 青海省 “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评估结果

考核

内容

责任书2010年底目标

2010年底评估结果

水质目标

黄河流域水质有所好转,黄河流域 2 个跨省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规划目标(黄河干流大河家断面保持稳定在 Ⅲ 类,湟水河民和桥断面水质达到 Ⅳ 类)。

据我省地表水 5 个国控断面 2006~2010 年监测结果,黄河干流国控断面唐乃亥达到Ⅱ类水质目标,水质总体为优;长江干流省界直门达断面出境水质达到Ⅰ类水质,水质总体为优;湟水干流三个国控断面中,扎马隆断面保持Ⅲ类水质,小峡桥和民和桥断面水质明显改善,民和桥由中度污染转为轻度污染;预期责任目标基本实现。

总量目标

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量控制在8.5万吨

经环保部核定,历年我省 COD 排放量控制在国家允许的年度计划指标之内。责任目

可以实现。

工程目标

列入《黄河中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中的工程项目,全部建成投运。

13 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建成 8 个, 3 个在建, 2 个前期; 16 个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建成 12 个, 4 个在建,开工率 93% ,完工率 70% 。

青海省 “十一五” SO 2 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评估结果 单位:万吨

年份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计划下达值

——

——

14.6

13.53

13.65

14.6

核定完成值

12.36

12.98

13 . 39

13.48

13.57

14.6

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评估结果

环境要素

规划目标

2010年底完成情况

水环境

西宁市、格尔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 80% 水量达标)

西宁市、格尔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为 99.39% 和 100% 。

地表水国控断面达Ⅴ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大于 75% 。 长江、黄河干流水质保持在Ⅱ类

环境监测结果,全省地表水 5 个国控断面达Ⅴ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比例为 80% ,长江、黄河干流水质保持在Ⅱ类以上。

湟水流域 70% 规划控制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省内规划要求 )

湟水干流及主要支流 17 个监测断面(含 3 个国控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的断面 10 个,占总监测断面的 58.8% 。

大气和

声环境

西宁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 292 天 / 年

西宁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为 296 天。

西宁市、格尔木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 55 分贝

西宁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52.8 分贝,格尔木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55.6 分贝,略超过规划指标限值。

西宁市、格尔木市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小于 70 分贝

西宁市、格尔木市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分别为 69.

和 69.18 分贝。

辐射环境

环境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全省环境陆地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周围 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均处于本底水平,设施运行安全正常。 监测结果环境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实现了预期目标。

生态环境

按照规范化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 2 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在青海湖、孟达、隆宝三个国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申列实施了国家专项资金实施规范化建设

三江源地区和青海湖流域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三江源地区和青海湖流域的生态保护项目顺利实施,三江源生态中期评估成果表明,生态恶化趋势已初步遏制

总量控制

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6万吨

经环保部核定的排放总量 13.57 万吨,已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计划指标之内

工业粉尘排放量控制在 15.6 万吨

控制在我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烟尘排放量控制在 14.3 万吨

控制在我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 8.5 万吨

经国家环保部核定排放量为 7.46 万吨,已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计划指标之内

氨氮排放量控制在1.36万吨

控制在我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污染控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处置率 100% )、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全省危废和医废集中处置项目已基本建成,但建设进度较规划要求滞后,尚未全部投运,部分县乡医废不能得到安全处置;省放射性废物库改建工程通过环保部验收,放射性废物收储及监管率均达到100%。

西宁市和格尔木市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 90% 和 70% ,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45%

西宁市、格尔木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 92% 和 90% ,规划目标基本达到,但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水平仍较低。

县级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 85%

全省县级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3.75% ,基本实现规划目标。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60%

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仅为 37.33% ,尚低于 2010 年达到 60% 的规划要求。

环境管理能力

西宁市及各州、地级以上和重点地区环境监察能力基本上达到标准化水平,省、西宁市和格尔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达到标准化要求

已基本建成并初步形成能力

建成并完善西宁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

已建成投运

初步建成三江源区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已初步形成工作能力

基本建成省级环境应急响应系统

已基本建成

新增 59 家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

已建成投运

专栏二 “十一五”时期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一是环境质量持续稳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地区和流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出省断面,青海湖流域及格尔木内流河地表水环境保持Ⅱ类以上优良水质。湟水流域国控、省控断面达标率由 2005 年的 35.3% 提高到 2010 年的 58.8% ,整体水质状况由中度污染转为轻度污染。西宁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 85.2% ,提高 8.5 个百分点;格尔木市、大通县 SO 2 年均浓度保持在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内,年均浓度分别下降了 50.98% 和 71.43% 。

二是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将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纳入政府及环保系统目标责任内容,实行“双线”考核,狠抓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工程、结构、管理减排措施。省级累计投入污染减排专项资金 1.72 亿元、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2.98 亿元,共实施 COD 减排项目 110 项、完成减排量 1.51 万吨,实施 SO 2 减排项目 139 项、完成减排量 2.91 万吨。全面实现了“十一五”污染减排总量控制目标。

三是环境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共完成老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 136 项,总投资 6.65 亿元。全省工业企业新增废水处理能力 5.3 万吨 / 日,新增废气处理能力 856.3 万标立方米 / 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量累计达到 1825 万吨。累计建成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机组 122.5 万千瓦,单位 GDP SO2 排放强度由 22.76 千克 / 万元下降到 10.66 千克 / 万元。淘汰落后产能 493.72 万吨、小火电 14.2 万千瓦。

四是环境执法监管能力明显增强。争取中央专项资金 3.63 亿元、省级安排专项资金 1.79 亿元,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及环保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监察、辐射、科技、信息、宣教等业务的拓展。向各地环境监测监察部门配发 250 余台监测监察车辆、 4700 余台套监管设备。通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共查处违法企业 9232 家次。通过严把环评准入关口,完成 616 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先后对 5 个县实施环评“区域限批”。通过落实规划和区域环评措施,有效引导和优化经济向合理布局、科学发展方向迈进。

五是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认真组织开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生态监测工作,初步形成了基于遥感、全球定位、地理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生态监测网络和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在青海湖流域启动开展了生态监测工作。积极推进孟达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监测和标准化建设。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实施了 69 个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强化重大工程生态环境监理,资源开发生态监察措施落实有力。

六是辐射环境管理不断规范强化。组织实施了国营二二一厂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运行十年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安全监护手段和条件得到改善。争取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资金 3406 万元,对放射性废物库进行扩建改造,安全转运了历年收贮集存的 772 枚放射源和 8100 公斤 放射性废物。规范建设国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 4 个,布设监测点 24 个,实现了对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的统一监管。

七是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全省新建成 15 座污水处理厂,使总数达到 16 个 , 新增污水处理能力 30.8 万吨 / 日,使城镇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由 8.5 万吨提高到 38 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由 21% 提高到 65% ,单位 GDP COD 排放强度由 13.17 千克 / 万元下降到 5.96 千克 / 万元。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9% 。一批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成启用。

八是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组建了省环境保护厅并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得到明显加强,机关人员编制由 23 个逐渐增加到 48 个。全省有 5 个州(地、市)、 13 个县(区)单独设置了环保部门。截止去年底,全省环保系统实有人数 865 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795 人 , 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积极推进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和“五大建设”,环保部门行政效能与服务水平显著增强,政风行风进一步改善。

(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根据评估结果,“十一五”我省污染减排取得新进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跃上新台阶,环境执法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一批加快历史性转变的环境政策、环境监管体制机制陆续出台,在全省经济持续保持12%以上的增速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一定控制,增幅减缓,成效明显。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1、重点流域治污力度急需加强。湟水干流及主要支流17个监测断面(含3个国控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的断面只有10个,占总监测断面的58.8%,距《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70%的目标相差尚大。湟水流域是我省主要人口集聚区和二、三产业分布最密集地区,GDP总量占全省半壁江山,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快,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但水资源利用程度高,干流流量小、水环境容量低、纳污消解能力弱。“十二五”期间,在进一步加大流域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运力度,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严格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监管的同时,必须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流域产业布局发展开展专门研究,提出强化污染减排措施和适合省情的保护战略和对策,实现水污染物“全监控、全收集、全处理”。

2、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低。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远低于国家环境保护规划2010年达到60%的要求。其原因一方面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循环经济尚处于初始阶段,另一方面从经济效益出发,不少企业不愿意承担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责任。同时,缺乏足够力度的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且在规划方面尚未能真正实现统筹安排、集中管理,尤其是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尚未形成产业和规模。“十二五”期间,应进一步深入落实循环经济理念,采取政策和资金的鼓励和引导、强化先进技术引进和开发、加强环境监管,努力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3、环境监管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进入 “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力度的加大,五年来累计投入5.6亿元,用于我省省、州(地)、县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我省监管执法能力得到一定改善,监管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由于底子薄、基础差、机构编制不健全,对照《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与“十一五”末期环境应急、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能力省级达到一级标准、州地市达到二级、县级达到三级标准的要求差距很大,辐射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省级环境规划与科研能力、环境信息能力和环境宣教能力尚不能适应环保工作形势发展的需求,州县两级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持能力的建设,是“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能否实现的基本保证,亟待加强。

4、局部污染物排放强度高、区域环境容量有限、减排形势不容乐观。“十一五”污染减排取得一定进展,预期总量控制指标可以实现,但污染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其原因一是我省经济总量小,污染物排放基数低,工业企业减排空间非常有限。二是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大。我省经济发展主要依靠项目投资拉动和第二产业发展,尤其是“两高一资”型工业项目较多,对能源资源依赖性大。近两年钢铁、电力、建材、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持续增长,但技术水平总体较低。如不能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预计到“十二五”末全省COD和SO2排放总量将分别超出“十一五”核定总量的约30%和50%,按计划完成“十二五”减排要求存在一定困难。

5、环境监管形势依然严峻。在当前环境保护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条件下,企业既要发展又要保利润,治污设施运行不足问题将日益凸显,污染源排放达标率面临下降的风险。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尚不能适应减排工作的需要,在线监控设施亟待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难以满足现实环境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我省污染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狠抓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三)面临的重大机遇
“十二五”是我省实现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集中体现时期,也是实施“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时期。国际金融危机和后危机、全球气候环境问题凸显等,将使新能源技术、信息技术、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我省在“生态立省”战略引领下,提出“四个发展”,这将使环境保护事业面临良好发展机遇:

1、国家重视民族地区发展的历史机遇。国务院已经出台《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以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为重点,以改善民生为核心,把生态建设、改善民生、发展经济与维护稳定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争取到2012年,使青海等省藏区生态环境局部有明显改善,城乡居民收入接近或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重点产业和特色经济初具规模;到2020年,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城乡居民收入接近或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规模,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这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2、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十二五”时期国家将制定实施西部大开发第二个十年规划,在项目审批、资金投入、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等方面继续支持西部开发,给予更多政策优惠,统筹推进西部地区的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将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新的战略机遇。

3、全省推进“四个发展”的政策机遇。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提出要努力在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上取得重大突破,通过“四个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可以预见“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为全面推动“四个发展”必将采取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和政策部署,成为推动环保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大机遇。

4、一批重大规划实施的现实机遇。柴达木国家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将在“十二五”重点实施;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相关工作将在“十二五”全面开展,三江源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工程、青海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程、祁连山南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工程等一批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将陆续启动,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将正式实施,这一批国家重要工程、重大规划的实施,对我省不断增强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实施资源转换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促进环境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环境监管能力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5、环境保护提能力上水平的工作机遇。国家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纲要中,都把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重要目标之一,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等列为投资重点领域,这将极大促进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健全完善,为污染减排提供良好保障。此外,通过“十一五”的努力,环境保护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关注程度不断提升,全社会环境意识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监察、技术支持队伍已初具水平,也为“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压力和挑战
1、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风险与挑战。“十二五”时期,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能耗的基础上,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将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将导致能源、资源短缺矛盾进一步加剧,将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总量控制目标的矛盾更加突出,生态保护治理和环境污染防治任务更加艰巨。我省工业化初级阶段积淀的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全面有效解决,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等国内中东部地区“十一五”期间频发的污染问题,有可能于“十二五”期间在我省出现,新的环境问题又会不断显现,环境安全面临巨大挑战。

2、人口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带来的环境压力。“十二五”时期,我省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投资规模将进入一个高速增长阶段。全省城镇化发展加速、人口规模集中、能源与资源消费总量增长速度提升、机动车保有量剧增、新型环境问题涌现等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诸多因素,使改善环境质量的压力继续增大,污染减排难度加大。农村牧区发展存在众多薄弱环节,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繁重,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自身不利的自然条件以及区域生态退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环境污染不会在短期内显著缓解,生态环境状况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四个发展”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

3、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集中。根据国家环境经济形势预测,“十二五”期间国内资源能源环境矛盾将持续激化,其结果可能是“两高一低”产业加快向经济落后地区转移,对西部地区资源能源的需求加剧。随着工业化水平和规模的提升、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我省的消费结构由“生存型”逐步向“发展型”升级,居民消费热点开始转换,将出现废旧汽车和家用电器等新型污染问题。经济结构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的粗放的现实,对资源的需求和环境容量提出新挑战。在我省提出“生态立省”战略,把环境保护作为重要责任的政策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将更加尖锐,环境需求和压力将集中凸显。人民群众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对良好环境的需求更加迫切,对环境监管的要求更高。同时,“十二五”还是实现2020年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期,政府部门面临着实现经济小康和环境小康的双重压力,尤其在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这一压力尤过西部其他省区。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保护生态作为重要责任,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务之急,紧紧围绕生态立省战略的实施和“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要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力度,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互惠共赢。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实现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消除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2、预防优先、防治结合。坚持源头预防,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坚持全过程预防,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融入环境保护;坚持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高效治理,不断提高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

3、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坚持长远谋划,总体设计,对全局性、普遍性的环境问题,要全面部署、全面推进。同时,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逐步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镇的环境问题。

4、统筹兼顾、民生优先。坚持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统筹城市和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全省和重要区域环境保护。坚持以人为本,将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等民生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逐步实现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均等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5、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在不同地区和行业实施有差别的环境政策,突出目标指标的区域差别,实施区域性、特征性污染控制。坚持开拓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更加积极的环保措施,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富有地方特色、适合当地情况的环保模式。逐步理清环境保护事权,实行有区别的环境保护目标,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各负其责。

6、政府主导、协力推进。强化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 落实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力争做到目标、任务和投入、政策相互匹配。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形成政府、社会、企业相互合作、共同行动的环境保护新格局。

(三)目标指标    
到2015年,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总体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以上目标将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增幅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以内。

2、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黄河、长江干流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保持在100%;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湟水流域消除劣Ⅴ类水质,全流域断面达标率保持在50%以上,省内其他流域保持在在2010年水平;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比例保持在100%,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80%。

3、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的城镇比例保持在90%以上,实现重点城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县能监测、市能应急、省能预警。

4、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因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专栏三 青海省环境保护“十二五”主要指标

水环境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 80% 水量达标)。

黄河、长江干流国控断面好于Ⅲ类的比例保持在 100% 。

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湟水流域消除劣Ⅴ类水质,全流域断面达标率保持在 50% 以上,省内其他流域保持在在 2010 年水平。

大气环境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 292 天 / 年

声环境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 55 分贝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小于 70 分贝

辐射环境

环境辐射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生态环境

重要生态功能区基本建成生态监测、评估、预警体系

三江源地区、青海湖流域、祁连山地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

总量控制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待定)

—— 氨氮排放量(待定)

—— 二氧化硫排放量(待定)

—— 氮氧化物排放量(待定)

污染控制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85% ,黄河流域重点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70% ,其他地区县级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70%

——县级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 85%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40%

——重金属污染得以有效防控

——污水处理再生回用率达到 15%

——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50%

—— 80% 以上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环境管理能力指标

——省、各州(地、市)和重点开发区县级环境监察能力、环境监测能力、环境应急管理能力标准化水平逐步提高,其他县环境监察能力、环境监测能力基本达标

——省级辐射环境监管能力达到标准化水平,各州(地市)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基本达标,全省国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建成投运

——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现规范监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成并正常运行

——初步建成省级国控点位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

——省控、国控重点污染源实现自动在线监控

——湟水流域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初步建成

——省、各州(地、市)环境宣教、环境信息、环境科研能力基本满足工作需求


三、主要任务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与日益严峻的环境挑战,环境保护要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以保障环境安全推进“生态立省”、“四个发展”为根本,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环境问题为途径,探索走出一条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

(一)坚持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以污染减排为硬抓手,在继续推进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同时,把氨氮和氮氧化物作为新的约束性指标,坚持源头预防和全过程综合推进,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推进清洁生产,降低产排污强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1、强化污染减排的倒逼机制,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以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谋发展,建立地方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与新建项目相结合的机制,对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发电等重点行业实行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研发推广高效绿色适用技术,生产绿色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2、源头预防,着力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新增量。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推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建立健全新建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逐步推行和实施主要行业单位增加值或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到2015年,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降低30%。严格落实限制“两高一资”各项政策,强化项目“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遏制高耗能、重污染、低水平项目盲目重复建设。

3、推动绿色工业化进程,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并严格执行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农副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强化对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柴达木国家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取得预期成效。

(二)以解决耗氧型水污染问题为重点,大力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协同减排
1、综合推进工业行业水污染物减排。以化工、纺织、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继续加大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三江源、青海湖、湟水河等重点流域和区域禁止新建重污染和高排放项目。“十二五”时期,全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

2、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继续推进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及城市中水回用率。 “十二五”时期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规模20.17万吨/日。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建配套管网1143公里以上,使污水处理设施平均负荷率提高到80%。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大力提高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能力,到2015年力争全省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5%以上。黄河干流、湟水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脱氮设施。

3、积极推动农业源减排。大力推行清洁养殖,按照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调整优化养殖场布局,适度集中、规模化发展,通过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等改进养殖方式。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污染物统一收集和治理,完善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推广干清粪,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沼气生产利用,力争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三)突出重点领域,全面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
1、持续推进电力行业减排。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除淘汰机组外,对未脱硫的现役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已投运脱硫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改造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效率低下的燃煤机组,确保稳定高效运转。现役燃煤机组实行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已投运脱硫、脱硝设施监督管理,已投运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

2、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进程。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脱硫脱硝一体化示范工程。加强以石化行业为重点的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现有石油炼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建材窑炉、炼焦炉等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积极推进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降氮脱硝示范。

3、因地制宜开展大中型燃煤锅炉烟气治理。新建燃煤锅炉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提高综合脱硫效率。

4、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有效管理和监控营运机动车辆,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淘汰制度,提高机动车环境准入门槛,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优化重点城市交通,大力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和重型柴油车国家第Ⅴ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西宁市提前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排放标准。大力推进清洁燃料和电动车的使用,到2015年,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清洁燃料普及率达到80%。

(四)着力解决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1、让重要水体休养生息,力争重点区域水质明显好转

——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到2013年,完成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活动和排污口。鼓励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围建设隔离防护设施,所有水源保护区都应设置警示标志。完成西宁市第七水源地等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点源综合整治,开展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修复。加强水源保护区外汇水区有毒有害物质的管控,严格管理与控制一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来水达标。探索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评估、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

——抓好流域水污染防治。继续大力推进以湟水、巴音河、格尔木河和黄河干流上游段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按照“流域统筹,水陆结合”的原则,建立全面控源的污染防控体系,建立控制分区,明确优先单元,以点带面,重点突破。继续加大三江源、柴达木盆地、祁连山及青海湖流域水环境监管力度,完善监测体系,使流域水质继续保持稳定达标;完成祁连历史遗留石棉尾矿治理,消除黑河上游水污染隐患。

2、实施多种污染物综合控制,改善重点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

——全面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对于烟尘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到30mg/m3以下的火电厂,必须进行除尘器改造;对于未采用高效除尘器设施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全部改造为高效除尘器,推广使用干熄焦、转炉干法除尘技术,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配置;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应安装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20蒸吨以下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鼓励使用低灰优质煤或清洁能源。积极推进道路与建筑扬尘控制。

——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在西宁市开展VOCs监测,并逐步在其他城市推广。严格控制工业VOCs排放。重点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过程排放控制,推进燃料油和有机溶剂输配及储存过程的油气回收,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露的监测监管,减少泄露。鼓励溶剂和涂料使用类企业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建设有机废气回收利用与治理设施。

——加强汞、铅、二噁英和苯并(a)芘等有毒废气环境管理。开展有毒废气监测,在典型地区开展多环芳烃和羰基类化合物等监测,严格污染源监管。

——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西宁市和海东地区为重点,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评估,重点防控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重点防控火电、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等行业,控制复合型大气污染蔓延。实施骨干项目和专项管理政策,以西宁市城区为核心区,推动西宁市四县、四区和海东地区互助县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区域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区域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区域联合执法检查等措施。

——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以西宁、格尔木、德令哈等城市为重点,建设城市环境噪声监测体系,建立环境噪声源数据库,绘制重点区域的噪声地图。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从布局上避免噪声扰民问题。推进城镇人居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究和工程示范,加强社会生活、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噪声的监管,建设“宁静城市”、“宁静社区”。

——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扶持低碳产业、低碳经济发展。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西宁市为重点,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和低碳社区建设;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建设,增加生态系统碳吸收能力。力争201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幅度降低。

3、综合防治土壤污染,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制定《青海省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和《青海省土壤环境保护区划》,明确土壤分区控制、利用和保护对策;制定农产品产地和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强化土壤污染的环境监管。在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完成全省城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防止污染场地不当开发利用造成污染事件。

——探索开展土壤污染修复。针对污水灌区农田,西宁、格尔木、德令哈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治污设施周边,饮用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典型区域,以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危险废物等污染场地修复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工程、物理化学技术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风险控制试点工作。重点完成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留土壤污染治理,如西宁等地历史遗留铬渣场地污染修复、祁连石棉尾矿和茫崖石棉尾矿场地污染修复。对于西宁甘河工业园、北川工业园区等及格尔木国家循环经济试验区等工业园区附近,重点加强环境监管和土壤环境监测,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4、加强生态保护和系统监管,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补偿、生态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点迈出新步伐;形成以 3S技术应用为主、地面定位监测为辅的全省生态监测基本能力,开展全省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开展典型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为实施生态立省战略服务;探索气候变化与高原生态环境响应研究的新领域,逐步建成覆盖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监测与评估体系;在传统环境监测领域探索较为成熟的生物监测技术体系,拓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领域。

——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管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质量提高。积极争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能力专项补助资金,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协调林业部门共同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加强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的保护与管理力度。编制实施《青海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力度,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区、恢复示范区、减贫示范区建设,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进一步开展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生物物种资源调查;控制物种及遗传资源的丧失流失,开展外来有害物种防治;实现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共享,切实做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地方履约工作。

——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推进生态示范建设。制定和完善矿山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的环境监管规章制度和技术文件。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开发的引导作用。大力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落实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规范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水电等资源开发以及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建设的生态环境监管。继续深化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健全管理体系,分区分类指导推动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化“以奖代补”政策,继续推进村镇生态示范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

(五)全面防范环境风险,重点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和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1、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全防全控体系

——全过程推进环境风险管理。把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的要求。研究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并实现环境风险防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探索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制度。开展主要环境因素及环境所致健康损害调查,基本掌握我省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的省情,探索开展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和建立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标准和建立激励机制,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对于危险化学物品等高环境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探索重点流域“三级控制体系”工程建设试点。对于高风险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关停。

——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完善分行业和分类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部门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建好省、市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形成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决策指挥网络。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交通、公安、安监、水利、卫生等部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机制。

——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作为保护环境的重大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原则以及赔偿方式、社会化分担模式,促进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和赔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稳步提高监管水平,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切实加强对全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监管数据库,实行动态档案管理;健全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示踪试验审批,放射源转入与转出、异地使用和回收、贮置备案等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制,并组织开展现场辐射安全检查和审核验证工作;加大对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和110KV及以上高压输变电工程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检查和环保验收工作;开展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加强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强化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国控辐射环境监测网站点建设和运行的支持,对确定的我省辐射环境监测网国控站点,积极做好布点建设和采样监测工作,及时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建立健全处置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放射性废物库的收贮运行条件和安全防护水平,提高放射性废物贮置技术;建立州地市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和队伍,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国营二二一厂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监护方案及国控网核安全预警监测点方案,继续开展每年的各期监护性监测和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填埋坑的安全运行;加强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各级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

3、治旧控新综合防治,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实施污染源综合防治。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纺织印染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为重点,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进行提标升级。鼓励铅蓄电池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等表面处理(精饰)等行业实施同类整合、园区化集中管理。推动含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对涉重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并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监管水平。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控,对企业实施台账管理,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督员制度、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基层环境管理部门涉重金属监管能力和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重金属污染源逐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健全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重点防控区区县级环境监测站、监察机构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站重金属仪器配置,进行重点防控区环境基础等调查评估。每年开展实施一次重金属违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

4、积极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有关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考核,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达到95%。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加强环境监管,从源头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以产生危险废物企业为重点,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非法利用设施,探索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建立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趋势;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等非工业源危险废物的管理;对企业自行建设和管理的处置设施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完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行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控制危险废物填埋量。加强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到2015年,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环境无害化管理。推进海北、西宁等地历史堆存和遗留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确保新增铬渣当年全部无害化利用处置。

——改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薄弱环节。完善和落实有关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有关优惠政策,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技术开发,拓宽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市场。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规范并有序发展电子废物处理行业。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

——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到2015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80%。整治简易垃圾处理或堆放设施和场所,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渗滤液、烟气等排放的环境监管。

5、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环境安全

——强化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认真实施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高毒、高残留、对环境危害严重的和内分泌干扰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淘汰和限制使用列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要求的相关物质;完善已有行业准入标准,增加环保和安全要求;严格控制涉及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规模,开展绿色化学工艺及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规范和推进化工企业园区化发展,制定各类化工园区建设的环境保护基本条件和要求,加强化工园区建设的环境准入;严格化工园区审批权限,加强老化工集中区的升级改造,完善园区环保安全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将环境安全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项目,提高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强化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全面调查排查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存储情况,定期开展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物处理处置领域的环境监察执法,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信息数据库与信息系统;通过规划环评,进一步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集中布置,现有企业应逐步向化工园区集中;从严控制新上石油、化工、冶金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确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地区新增涉及高风险化学品的项目。

——加强环境风险监管。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落实环境风险分级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环境风险防范和监管;选择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中的优先种类,开展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价;初步建立消费产品中的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的登记制度,逐步减量化和替代消费产品中的有毒、有害化学品,推进化学品的循环利用。

——加强污染预防和排放控制。削减、控制和无害化处置现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控制重点行业和地区二恶英排放,推动公约增列POPs类物质的淘汰、削减和控制,开展重点防控区域化工有毒污染物的污染预防与控制示范工程;加强重点环境管理类化学品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管理与处置,加大对不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的改造力度,支持重点行业开展高环境关注类化学品的使用限制、替代和淘汰等环境风险管理行动。激励环境友好型化工工艺和产品的研发推广。

(六)建立环境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区域城乡均衡发展
1、逐步建立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将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管、污水及垃圾等环境治理设施、环境应急、环境信息等纳入环境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做到环境质量有人监测,违法行为有人制止,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恢复能力不断提高,努力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逐步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级政府要将提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作为主要职责之一,加大投入,对因财力不足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地区,争取中央财政予以重点补助和支持。重点加大对青南地区、青海湖流域、祁连山地区的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优先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

——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要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城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效管理,实现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努力实现重点城镇建设污水处理厂和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县县具有环境监测监管执法能力、城乡人人享有安全饮用水等均等化目标。

2、提高农村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到2015年,完成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型企业。逐步加强农村分散式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管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

——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统一处理,居住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低成本、分散式处理方式。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系统建设,对于城市和县城周边的村庄,统筹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运系统,积极探索人畜禽粪便、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农副产品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就地处理模式。

——积极治理种植和养殖业生产污染。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秸秆腐熟还田等控源减排技术,推广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技术水平;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推行生态养殖方式,提高饲料利用率,减少养殖污染物排放;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推广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养殖废水处理技术。

——严防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将乡镇工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优化工业发展布局,引导企业适当集中,实行污染源集中控制。严格农村工业项目环境准入,加强对污染严重的乡镇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整治,防止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

——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深化“以奖促治”政策,重点解决“问题村”环境污染,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细化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要求,开发推广适用的综合整治模式与技术,在西宁、海东等重点地区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率先在湟水和黄河谷地、重要国道沿线、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开展连片综合整治。到2015年,力争完成18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3、强基础抓保障重实效,系统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大力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污染源监管与总量减排体系、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初步建成环境监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加强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向社会提供基础性、保障性的环境监管服务。以州(地市)和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为重点,优先推进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推动州(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的业务用房建设。加强市县环境监测站、监察机构建设,配置仪器设备,提高达标水平。

——着力解决城乡均衡问题。围绕农村典型环境问题,试点先行,以基本项目为主,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大力推进农村背景站或区域站建设,加强流动监测能力建设,统筹城乡,提高农村地区环境监测覆盖率。在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等地区,将环境监察队伍向乡镇、街道延伸,加强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启动农村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开展全国地表水、土壤等要素的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工作。

——积极推进评估与信息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大力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上市企业和“双超双有”企业的环境信息报告制度,高危行业和特殊行业要公开环境信息,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等区域建立监测公告制度;加强环境信息能力建设,建成一体化、互动的环境数据平台,实现环境信息资源全民共享,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大力推进经费保障与人才培养。强化环境监测网络、监控网、环境信息网络等的运行保障,建立经费保障渠道和机制。按照运行经费定额标准,保障监测、监察、预警与应急、信息、污染源在线监控等运行经费;以市、县两级为重点,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培训,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人才工程,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环境保护人才队伍。

——推进国家和区域环境监管网络建设,提升监管公共服务覆盖范围。调整优化环境监测断面(点位),组建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与预警网络,推动国家、省、市三级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提升监测网自动监测水平。强化专项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特征污染因子排放源的监测。建立预警监测网络,强化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应急与监管机构建设。

四、落实规划任务实施的重点工程
为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要调动各方面资源、集中力量,重点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八项重大工程。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争取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投入,并建立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社会投入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定期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绩效评价,提高投资效益。各级政府也应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实施一批重点工程,解决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专栏四:“十二五”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1、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 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工业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水污染物减排工程;包括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其他非电重点行业脱硫、水泥行业与工业锅炉脱硝示范等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

2、环境改善民生保障工程。 主要包括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及水生态修复、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染土壤修复,解决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影响人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3、农村环保惠民工程。 主要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程,缓解农村污染严重等问题,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4、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主要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5 、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 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化学品及POPs污染防治等工程,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6、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程。 主要包括完善国控辐射环境监测网,开展辐射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7、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 主要包括县县建设污水处理厂,县县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

8、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人才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与运行、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能力建设,“百名人才”、基础调查和试点示范等工程,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初步建立环境监管公共服务体系。

五、政策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评估考核,保障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确保规划全面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落实规划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和投资政策;财税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经委、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安监、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继续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稳妥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
将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环境质量目标、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金属等环境污染事件防范等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落实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规划的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干部考核任用体系中增加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指标。定期发布重点流域、地级以上城市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将污染减排任务与项目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级环保目标责任制当中,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及时掌握情况,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三)实施系统科学的环境管理,提高环境管理效能
优化整合环境保护职能,完善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好地参与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及协同联动。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积极推动建立规划环评齐抓共管联动机制,推进规划环评早期介入、与规划编制互动,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规划都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把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环境规划先行,探索在西宁市实施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四)明确事权,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
明确国家、地方各级政府以及企业的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强化政府环保投入的主体地位,建立多元环保投融资机制,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投资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增加环保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强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以奖促防”、“以奖促治”资金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财政资金与金融贷款、社会融资的组合使用制度,积极推进环境金融产品创新,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以矿产资源、水能资源开发为重点,建立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和经济补偿机制。全面落实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收费标准要逐步满足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置的要求。

(五)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系,鼓励全民参与社会行动
加强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完善新闻发布和重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并积极应对。推进城镇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重点城市饮用水水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建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环境标志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畅通环境信访、12369环境热线、网络邮箱等信访投诉渠道,鼓励实行有奖举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走环境保护群众路线,建立环保统一战线,建立健全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六)增强科技产业支撑,推动环境队伍建设
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相关领域研究,实施环境保护人才培养计划,完善环境调查评估、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等环境管理技术体系。重点加强适应青藏高原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技术研发、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形成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推进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发展以资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设施运营和维护、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环保产业服务体系。将环境科技工作经费投入纳入年度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预算中,每年拿出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环境科技投入。(青海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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