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质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深入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重点行业集中治理,使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确保湍河杨寨出境水21项监测因子实现连续稳定达标和城区环境空气满足达标天数要求;确保圆满完成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削减任务。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
1、城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由县环保局负责督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燃煤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除尘设施,杜绝超标排污现象;县住建局彻底杜绝露天焚烧垃圾,依法取缔露天烧烤点,规范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加强对建筑施工场所、市政施工工地及城区道路等扬尘污染控制。
2、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文化娱乐场所经营中产生噪声的整治;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和公共场所娱乐及集会等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噪声、家庭室内发出的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的噪声、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产生噪声的整治;文化、工商部门负责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的整治,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固体废物环境综合整治
由县环保局负责,县卫生局、县商务局、县住建局配合,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加强对城区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废品收购点及其他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实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所有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安全处置。
(二)建设项目综合整治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013年建设项目验收计划见附件1),按时间和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尤其是产业集聚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保障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同时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建非所批”,擅自试运行或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验收手续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未进行环评审批、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企业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完善配套治污工程,按期通过验收,逾期不落实的,将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已通过验收的企业必须在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严禁违法超标排污。河南龙大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住建、发改、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确保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在年底前建成并投运。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2]116号)要求,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企业的阶段性关闭、搬迁任务。各乡镇辖区内不得再未批先建畜禽养殖企业,严禁在禁养区内新、改、扩建养殖场,落实县畜禽养殖业专项行动工作任务。10月30日前完成马山口镇王场村、余关乡黄楝村、瓦亭镇罗沟村等3个省级生态村及桃溪镇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任务;11月30日前完成内乡县生态县规划编制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评审。通过制定方案,加强宣传,严防死守,确保辖区内夏秋两季不出现秸秆焚烧现象。
(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县环保局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2]116号)要求,制定黄水河、板桥河、刁河及默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重点督促王店、灌涨、马山、湍东、大桥、师岗等乡镇加强对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企业的管理力度,采取关、转、治等措施,确保河流水质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五)重点减排项目实施
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内乡县2013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须加强配合,及时督促列入年度重点减排单位(见附件2)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倒排工期,抓紧完善各项工程措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县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四项因子排放总量分别控制12338.98吨、2250.37吨、2181.01吨及1137.81吨以内的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县环保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督促辖区内所有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
县环保局: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关闭 或淘汰。
县监察局: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县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上级下达的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和注销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除磷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确保在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任务。
县水利局: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科学调节流域水生态流量,确保流域水体水质满足功能区划要求。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规范整治,严禁私采滥挖,有效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县电业局: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县农业局:结合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养殖粪污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
县工商局:切实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部门行政审批前置管理,未通过环评审批的企业,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依法取缔、关停的企业,及时吊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
(五)责任追究
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实施法人限批。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及部门,对其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乡镇、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内乡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