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水pH值超标如何确定超标基数

例行检查,发现企业排放废水pH值超标
2018年11月20日,山东省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的某热处理厂例行检查,发现企业金属材料热处理火碱浸泡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私设的暗管直排厂外。

当日,城阳分局环境监测人员对企业外排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企业所排废水pH值>12。受监测资质和监测能力限制,城阳分局环境监测站在水质pH值大于12时,只能给出pH>12的结果,无法给出具体数值。
为进一步调查清楚企业所排废水的pH值,城阳分局随即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废水样品进行了检测,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12.7,超过了《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6~9的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pH值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规定,对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在确定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及适用裁量适用标准时,要以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比例为依据。在本案中,企业排放的废水pH值超标,这就涉及到pH值基数的确定问题。

然而,在《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pH值排放标准为6~9,并非固定值,而是一个跨度值,也就是说只要排放的废水中pH值在6~9之间,就属于正常值,均属于达标排放。
那么,如何计算pH值超标比例呢?是取中间一个数值为基数,还是取一个跨度为基数?取这一个数值或者一个跨度为基数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确定完基数后,又应该如何计算超标比例……这些问题一天如若不能解决,就无法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pH值超标比例,那就不能依法惩处企业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
案情似火,时不我待。为解决上述问题,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会同城阳分局查找了大量的文件资料,发现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在《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中曾指出,“《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附表二中,有关pH的注解为:pH值超出6~9,每高、低1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的一倍计。”
此复函符合环保法律“超标即违法”的原则,也符合“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的征收原则,更为关键的是,对pH值超标征收排污费明确了pH值的基数问题。
参照这一复函精神,法规处经过反复斟酌,提出计算碱液超标时以pH值=9为基数,由企业所排放的碱液pH值为12.7,计算出超标比例为(12.7-9)/9=0.411,从而核定该企业通过暗管排放的废水pH值超过排放标准的41.1%。
据此,城阳分局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中“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20%至50%以内的,违法程度为严重,处罚裁量标准为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了处罚。
至此,这家企业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水污染物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及适用裁量适用标准得以确定,罚款额度得以明确,调查终结报告顺利完成,行政处罚程序也得以及时、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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