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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2-13 10:05: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保障乡镇人民的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的正常用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投资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重庆市黔江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乡镇集中式供水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水务局是我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

    第三条 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民公司)是我区具体实施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国有企业,受权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负责区内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式,由润民公司根据各乡镇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六条 凡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纳入区水务局供水统一管理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润民公司全面管理全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根据各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可分别实行直接管理、物业化、专业化管理或其它管理方式。

    第八条 统一征收水资源费、供水管理费、折旧费、统配和调剂折旧基金,统一改造和维护各乡镇水厂设施,使之长期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条 润民公司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不断完善供用水工作制度,足额征收水费,并按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三章 水源管理

    第十条 在本辖区内的供水水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征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许可,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坚持优先保证人民生活饮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优先发展集中公共供水、限制自制设施供水的原则。

    取水口四周50米内为公共饮水水源一级卫生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条 润民公司及下属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应的水质标准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供水管网发生跑、冒、滴、漏事故,管护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组织抢修,必要时可采取应急措施,努力做到不间断供水,在抢修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

    第十四条 凡未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国家水资源兴办营利性供水厂(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用户用水应向润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安装统一经法定计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后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使用自来水或增加用水量,应向润民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方可供水。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水性质,需改变用水性质的,须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后,方能使用。

    第(转载自黔江政府网http://www.qianjiang.gov.cn,请保留此标记。)十八条 乡镇场镇的公共消防桩(包括单位自备的)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设施,除发生火灾及消防队伍使用和供水管理单位检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或转供公共供水。

    第二十条 各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已安装好的水表要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对临时施工新增用水供水设施建设费按工程总投资1%计收,对居民用户、企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收取的供水设施建设费按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对需迁表、转让、另开户的用户供水设施建设费按照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用水基数和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费见下表:

管径(毫米)

Φ15

Φ20

Φ25

Φ40

Φ50

Φ65

Φ80

Φ100

Φ150

Φ200

  用水基数(立方米 / 月)

20

40

80

750

1200

2400

4600

7500

15000

25000

  供水设施建设费(元)

300

800

1600

4000

10000

20000

40000

50000

100000

150000

供水设施建设费由区乡镇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乡镇供水工程建设。

    第六章 水价及水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供水实行有偿供水,严格按照工程造价、使用年限、投资回收期、工程运行、维护费用以及供水规模等计算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水费由各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每月按时抄表统一征收,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专户存储,按公司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挪用。

    第二十三条 供水成本或费用只限于用于支出与供水业务直接相关的动力费、日常维护、运行和管理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管理费和必要的办公费等,其范围和标准由润民公司核定。

    各供水单位的管网大型维护、改造、扩建等资本性支出,不得在水费中开支,由区水务局另行统筹安排。

    第七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库、取水口、引水渠、泵站、水厂、加压站、管道、阀门、阀门井、水表及一切附属设施、设备、建筑等都属于国有资产,是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重要设施,乡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损坏、拆除和侵占。

    第二十五条 凡在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立户注册的,其支管损毁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工时、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水设施由水厂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 经允许用户自行或集资建设的供水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需要与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网连通的,须经润民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七条 采取间接加压和使用储水设备的用户,应当保持设备完好,并经区级以上防疫部门审查合格,定期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开展水质检验。否则,发生一切伤亡事故概由用户承担。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江区乡镇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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