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近出台了严惩超标排污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等多项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自治区政府要求,到2009年底,除国家允许使用低含硫燃煤的电厂外,其他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焦化企业在2009年6月前,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停止运转。
在化学需氧量减排方面,自治区政府要求,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自治区主管部门将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同时,严惩超标排污企业,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