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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污水处理收费调整

发布时间:2008-10-8 11:30:32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本月水费收取有一个新变化:市物价局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已于 10月 1日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经营性用水等收费都有所上调,目前我市污水处理费都是直接计入水费统一收取的,因此从本月起市民可能略感水费“上涨”,缴费时一定要注意。

各种类用水上调幅度每吨在 0.15元左右,具体变化情况如下:居民生活用水从 0.60元 /吨调整到 0.75元 /吨,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性用水从 0.70元 /吨调整到 0.86元 /吨,特种水从 1.20元 /吨调整到 1.35元 /吨。以居民生活用水为例,我市现行水费标准是(不含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 1.03元 /吨,这就意味着,这次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市民要支付的实际水费(即纯水费加污水处理费)将达到 1.78元 /吨。

这是近几年来我市首次调整污水处理费,本次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为此国务院于今年 5月份曾发文要求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根据这一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7月 23日作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从 2008年第四季度起,全区各地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 0.8元 /吨,城镇生活处理垃圾费征收标准,地市级不低于 7元 /户·月,县(市)不低于 5元 /户·月。所征收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

 目前,南宁、柳州等地都已上调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要求,本月除市区外,各县也将调整污水处理费,统一按自治区规定标准收取,目前,资源等县都已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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