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环境保护厅下发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小清河流域、海河流域分别执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标准和《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据了解,《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标准即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执行60mg/L、10mg/L(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和100mg/L、15mg/L(重点保护区域、一般保护区域)。
为抓好小清河流域第三时段排放标准的贯彻落实,县环保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掌握第三时段的标准要求。同时该局要求,在保护区域内的重点直排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第三时段标准;若达不到要求,将限期半年实施限产治理;限产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关停产生污染的生产线。
来源:桓台新闻
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综合排放
发布时间:2009-7-8 11:13:3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