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月17日)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经价格听证并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从2009年12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其中:居民生活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7元/吨调整为0.75元/吨;其他类由现行0.8元/吨调整为0.88元/吨。使用自来水的按排水量(即用水量的90%)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利部门核定取水量的90%计算。
对所在镇街或市民政局出具有效证明的五保户、低保对象,可免征污水处理费。来源: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