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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探索水污染补偿办法 下游污染要罚上游款

发布时间:2010-1-20 16:21:17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贵州省在清水江和三岔河流域分别开展水污染补偿试点和实行河长制管理模式,出境河流断面水质稳步改善。

    记者从贵州省第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了解到,2009年7月起,贵州省在清水江流域试行水污染补偿办法,如果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超过控制目标,上游地区应向省级财政和下游地区财政缴纳水污染补偿资金。

    河长制是指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为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河流的良好生态环境。河长制有效落实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这一法律制度,为区域和流域水环境治理开辟了一条新路。

    据了解,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改善贵州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贵州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清水江流域的黔南州、黔东南州,其交界断面每月水质实测值如果超过控制目标,上游的黔南州应向省级财政和黔东南州缴纳补偿资金,按3:7的比例缴纳。黔东南州出省断面每月水质实测值如超过控制目标,黔东南州应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偿金。

    按照贵州省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清水江流域水污染补偿因子及标准暂定为:总磷600元/吨,氟化物1000元/吨。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作者:记者 李忠将 王橙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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