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宜春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经市政府审议研究,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该标准自2010年2月1日用水起执行。
此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分六大类别征收。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将执行阶梯式征收标准,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含40立方米)以内的,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60元调至0.80元;每户每月用水量40立方米以上部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60元调至1.00元。集体用户,由供水公司按总表用水量分摊到户,并按阶梯标准征收。
行政事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60元调至0.80元。
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8元;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经营和基建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00元调至1.20元;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40元调至2.60元。
自备水源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用水性质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对于城市困难群众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将实行优惠政策。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按每户每月6立方米用水量收费金额进行财政补贴;社会福利机构按征收金额的50%进行补贴。
据悉,此次宜春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实行的是“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的原则,并由省发改委组织了听证会。(韩国栋 记者黄龙)来源:宜春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