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南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该《办法》遵循“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流域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河流监测断面是分清上下游污染责任的重要依据,上游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污染物超标的,必须给下游县市区以经济补偿;若不超标,市政府将给予上游县市区一定奖励。
按照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我市把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万元。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县市区的奖励。来源:南阳日报 作者:陈琰炜 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