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淮北市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共5章24条,内容包括总则、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督与处罚、附则等。市财政、物价、审计、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的监督工作,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泥处理等,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6元/M3,工业(含办公)用水0.9元/M3,经营服务业用水1.2元/M3,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的4%提征收业务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支出,对拒缴或拖欠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收费单位和人员截留、挤占或挪用污水处理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自2010年9月1日施行,主要是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来源:中国水利网站 作者: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