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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政策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0-11-17 9:01:39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出台政策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负总责。

    记者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按照规定,如果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或者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不正常运行中控系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新华社呼和浩特(记者李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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