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委托,经宝清县政府同意,宝清县物价局于12月14日召开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价格听证会。来自宝清县社会各界的代表共计2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宣读了《制定宝清县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价格听证方案》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具了解:城市污水处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对防治水体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宝清县拟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时间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复后确定,凡在宝清县县域范围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库区水源用于生产、生活的单位和个人,将生产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拟将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按上水量100%计算,每立方米0.8元,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为按上水量100%计算,每立方米1.2元。
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均表示同意并一致认为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有利于改善城市水环境,对在全社会增强“环保消费”意识,促进宝清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都具有现实意义。东北网双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