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宿松县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宿松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县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办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进行明确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必须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进行提标改造。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办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度运营正常,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提出建议,由县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年度运营出现不正常状况,受到上级环保部门或住建部门警示或处理的,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议研究。(宿松县住建局 叶慧祥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宿松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1-3-28 10:31:0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