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缓解污水处理单位困难,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各有关规定,贺兰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价检所)对贺兰县污水处理厂成本进行了监审,组织召开了“贺兰县征收污水处理费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经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8日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贺兰县城市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计征。征收范围为县城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60元∕m³;
2、非居民生活用水(含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部队及其它经营服务业等)污水处理费为0.80元/ m³;
3、特种行业用水(洗车、洗浴中心、纯净水制造等)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50元/ m³。
污水处理费征收减免情况
(一)持有效的《宁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用户,可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二)中小学(不含校办企业、职业学校和教职工的生活用水)、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及残疾人福利企业,按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减半收取。
(三)城市公共绿化、消防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对集中供水、自备井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应扣除消耗部分,分别按供水量、取水量的80%计征;对酿造等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扣除产品中用水部分计征。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
管理方式
(一)城市自来水供水用户由县住建局委托县供水公司负责代收代缴,自备水源用户由住建局负责征收。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我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污水处理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