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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五原则推进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13-6-9 9:05:0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一是优先入网原则。农村生活污水近三年内具备入网条件的,优先考虑收集入网处理,不开展集中式处理设施建设;近三年内暂不具备入网条件,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入网处理的,由水务集团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后,由镇(街道)为单位向县环保局提出建设申请。

    二是因地制宜原则。项目选址与“两新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生态镇(村)创建等相结合,需有一定的集聚度,原则上大于80户/处。生活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应结合地形,尽可能选用绿化地、荒地、洼地和河塘边,就近集中或分设,少占良田,缩短排污管道,一般在整个农居点最低的地方。

    三是经济适用原则。由各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采用集中式,有动力或微动力处理方式,优先采用操作简便、处理效果较好、处理成本较轻,运行维护费用较低的处理技术,方案需通过发改、环保、财政等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四是升级改造原则。对原有处理效果不理想,但具备改造条件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进行升级和完善,使处理后的污水稳定达标。正在规划和建设的新市镇、新社区应建成完善的雨污分流体系;已建成合流制收集系统的地方,应尽量创造条件进行改造。

    五是长效运维原则。为确保处理设施的长效稳定运行,项目建成后需建立完善的运维管理制度,并由所在村(社区)指定专人负责。(海盐县环保局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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