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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上调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发布时间:2015-1-27 9:48:50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日前发文,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人民币.下同),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徵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徵,并在3年内建成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文件并且表示,要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线上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徵;未安装自动线上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徵。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各地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形成合理预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经济通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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