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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底前 甘肃将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4-15 14:09:35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4月14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了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将在2016年底前,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不低于0.95元

    《通知》明确,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我省各市州将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我省各市州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市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和未开征情况,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与国家目标要求的差距,研究提出本地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意见。

    此外,省上将适时对各市州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按期完成调整的目标任务。

    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企业将按用水量计征

    《通知》要求,将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省各地要吸引更多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积极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运营效率。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提高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和处理效率。

    提高补贴标准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降低

    我省各地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同时,严格排水许可制度,监督污水排放企业达标排放。加强污水处理企业监管,保证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置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限期关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水井,防止偷采偷排。

    另外,《通知》要求,要做好低收入保障,提高对低收入家庭补贴标准,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甘肃网-兰州晨报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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