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行业新闻 >> 正文

黄冈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5-10-24 10:17:14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文件中规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5年底前、2016年上半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按程序适时调整黄冈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黄冈市物价局环资科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追踪此项目建设进展
相关推荐
项目深度追踪
数据独家提供
服务开通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