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向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料制品 1150 万个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英华路 5 号 5 幢之一。项目建成后年产塑料制品 1150 万个。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用地面积为 600 平方米。项目主要生产原辅材料包括高密度聚乙烯、低密度聚乙烯、聚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塑料、聚碳酸酯、丙烯腈-苯乙烯共聚物、聚苯乙烯、色母等;主要生产设备包括混料机、烘料机、挤吹机、注塑机、破碎机、空压机、冷却塔等;项目所用能源为电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无生产废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前,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最终进入杜阮河;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后,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杜阮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的较严者,排入杜阮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4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 —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破碎粉尘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的布局,选用低噪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区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执行,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
建设单位:江门向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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