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大庆市红岗区八百垧北路西侧150米处,项目代码:2305-230605-04-01-530445。项目利用原有闲置厂房和场地进行建设,占地面积3000m2,不新增占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库房、危废暂存间、值班室、相关附属设施及环保设施等。该项目以ABS树脂、色母粒、抗静电剂、水性油墨、帽衬、下颌带等为原料经混合、熔融、高压注射、冷却、顶出、移印、组装等工序,年生产安全帽100万顶。该项目总投资163.1万元,环保投资9.5万元。
该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要重点做好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施工场界颗粒物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场界噪声要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注塑、移印废气通过采取集气罩收集,经UV光氧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等措施,确保其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的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危废暂存间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负压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1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等措施,确保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厂界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丙烯腈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丙烯腈二级排放限值,苯乙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项目厂区冬季采暖依托市政供热管网,生产工序ABS树脂熔融工序采用电加热。
加强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且不影响周围环境。
(三)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进入到南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噪声源需合理布局,加强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注塑机、自动上料机、混色机、移印机等高噪声设备要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且不影响周围环境。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合理安全处置。该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灯管、废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管理,与有资质部门签订处置协议,并按规定进行暂存、转移和处置,严禁排入外环境;废包装袋、不合格产品等外售给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等防渗隐蔽工程要保留影像资料。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该《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档案,定期完成环境监测计划,把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会员可见完整内容
马上解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