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主要从事水晶球、塑料相框、亚克力制品、电子文具生产,年产水晶球20万个、塑料相框 10 万个、亚克力制品30 吨、电子文具6 万个。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有空气压缩机 5 台、冷却塔3 台、传送带25台、机械手 25 台、啤机 13 台、钻床 3 台、干燥机24 台、注塑机25台、 2 油温机 9 台、破碎机 29 台、焗炉(电能)2 台、混色机2台、锣床 14 台、火花机 6 台、线切割机2 台、雕刻机2 台、锯床1台、磨床 5 台、 车床 2 台、CNC 车床1 台、钻床2 台、四色移印机 1 台、单色移印机 2 台、双色移印机1 台、烘干炉(电能)1 台、拉网机 1 台、丝印机 28 台、烫印机5 台、冲洗机1台、复片机 1 台、映相机 1 台、包装机4 台、晒版机2 台、烘干机1台、自动喷漆线 1 条(含 2 个水帘柜,内含2 支喷枪)、手动喷漆柜 1 台(含 1 个水帘柜,内含2 支喷枪)、激光切割机15台、激光雕刻机 2 台、镭射机 10 台、超声波机10 台、净水器1台、真空机 2 台、吹瓶机 2 台。项目喷漆工艺仅做为水晶球、塑料相框及电子文具产品生产流程配套工序。
废水:项目工业废水(冷却塔更换废水及再生废水)和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恩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指标较严值后排入恩平产业转移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气:机加工、破碎工序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其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注塑、超声波粘合废气:禁止使用高VOCs 含量胶粘剂,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标准。调漆、喷油(喷漆)及其烘干废气:禁止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主要污染因子为VOCs 和漆雾(颗粒物),设置喷漆房进行整体密闭收集后采用“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中表1 标准,漆雾(颗粒物)执行标准参照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颗粒物(其他)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激光切割、激光雕刻及镭射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在设备内部密闭作业,废气收集后采用“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标准。移印、丝印及其烘干废气:禁止使用高VOCs 含量油墨,主要污染因子为 VOCs,设置“外部型集气罩且由围挡设施”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处理,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表2 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VOCs 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2 标准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5标准的较严者;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标准;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4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 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 标准。
固废: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产生的固体废物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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