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总投资为350万元。拟对现有生产及配套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将原有的1台电炉、1台混砂机、2台抛丸清沙机淘汰,新购置中频电炉、全自动造型机、热芯机、抛丸机等生产设备共52台套,并提升环保措施,改造后产品种类不变,产能降至年产18000吨轻量化精密铸件。
(一)废气:熔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1,最终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制芯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2+双级活性炭1进行处理,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开式粘土砂造型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3+双级活性炭2进行处理,最终通过15m排气筒P3排放;半开式粘土砂造型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4+双级活性炭3进行处理,最终通过15m排气筒P4排放;覆膜砂造型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5+双级活性炭4进行处理,最终通过15m排气筒P5排放;砂处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6进行处理,最终通过15m排气筒P6排放;抛丸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7处理,最终通过排气筒P7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VOCs排放限值;
加强项目无组织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车间密闭,车间内定期洒水抑尘,及时清扫,加强通风,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 A.1 规定的限值。VOCs应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 A.1 规定的限值。
(二)采取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初步处理后,汇同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最终委托专人外运堆肥。
(三)噪声:项目主要噪声源包括粘土砂造型线、抛丸机等设备,根据预测结果可知,项目生产噪声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声源、加强基础减震、设置消声器、采取室内隔声等措施以及厂区内建筑物遮挡、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合格产品、浇冒口回用于熔炼过程;废覆膜砂厂家回收再生;电炉炉渣、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集粉尘集中收集后外售;隔油池油脂、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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