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县夹浦镇一O四国道安置社区道路及下水管道工程(雨污水管道)施工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长兴县夹浦镇一O四国道安置社区道路及下水管道工程,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长兴县夹浦镇夹浦村村民委员会 ,招标组织机构为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现己具备招标条件,拟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兴县夹浦镇一O四国道安置社区道路及下水管道工程
2.2 建设地点:长兴县夹浦镇夹浦村
2.3建设规模: 长兴县夹浦镇一O四国道安置社区道路及下水管道工程。长兴县夹浦镇一O四国道安置社区道路及下水管道工程道路面积约13140平方米;下水管道铺设约3900米,砌筑检查井136座,雨水进水井148座等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
2.4招标范围:本工程主要包括长兴县夹浦镇一O四国道安置社区的混凝土道路、雨污水管道及雨污水检查井等工程组成,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
2.5计划工期:60 日历天(含节假日,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书面开工报告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 6月,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 7月。
2.6质量目标: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7合同估算价:大写贰佰万元整,¥20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2具有有效的《长兴县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手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具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具有企业任职文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任职C类证书。
3.4 无《长兴县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