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如下:
1、原招标公告“第3.2投标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环境工程专项废水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证书,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为“投标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另招标公告“第3.3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或矿业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及有效的安全考核证”变更为“项目经理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或矿业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有效的安全考核证”。
其他内容按原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