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程发放的招标文件中的第四章合同条款的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的第三十九条监理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原先为:
1、签定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正式开展工作后,十五天内支付监理费15%;
2、工程施工完成投资额50%时,再支付监理费30%;
3、工程完工,通过质量评定后7日内,再支付监理费20%;
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再支付监理费30%;
5、工程保质期结束,结清剩余的监理费。
现修正为:
1、工程施工完成投资额50%时,支付监理费40%;
2、工程完工,通过质量评定后7日内,再支付监理费25%;
3、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再支付监理费30%;
4、工程保质期结束,结清剩余的监理费。
二、其余条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