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4-11-17 | 数据编号: 294836 |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
各潜在投标人 :
现对贵港市达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第四期)管材采购及安装招标(招标编号: GGSDKYS201401 )进行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上限控制价
Ⅶ标段招标上限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仟贰佰叁拾肆万肆仟贰佰元整(¥ 12344200.00 元);
Ⅷ标段招标上限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 12739400.00 元);
Ⅸ标段招标上限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仟玖佰柒拾捌万捌仟柒佰元整(¥ 19788700.00 元)。
二、请各潜在投标人凭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报名表及投标保证金收据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上午 09 : 00 至 12 : 00 ,下午 13 : 30 至 16 : 30 )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西南宁市怡宾路 6 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领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清单发放联系人:黄工程师、王工程师,联系电话: 0771-5539841 。
三、时间事项
1 、将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4 年 10 月 14 日 10 时整”改为“ 2014 年 12 月 9 日 10 时”。
2 、将“计划交货期限:合同生效后,中标人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按需求供货。
其中配套土建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4 年 11 月,计划完工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工期 365 日历日, 2015 年 3 月底完成全部工程量的 60% 。”
改为“计划交货期限:签订合同后 30 日历日内按招标人需求供货。其中配套土建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计划完工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工期 365 日历日, 2015 年 3 月底完成全部工程量的 60% 。”
四、招标文件内容补充事宜
1 、履约担保形式可为现金或银行保函。
2 、质量检测要求,按现行规定及规范规程执行。
3 、验收资料要求: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水利部令第 30 号 ) 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的相关规定执行。
4 、设备及压水试验、通水试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101-2004)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招标文件内容变更
1 、招标文件“第 2 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 投标样品”的要求变更如下:〔样品须标注投标人本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执行标准及相关永久性标识,长度约 40 至 50cm 〕。样品需自行用黑色不透明胶布密封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并将规格为φ 200PE 管( 1.0mpa )、φ 90PE 管( 1.0mpa )、φ 40PE100 塑料管( 1.6MPa )共三种样品采用纸箱或编织袋、麻袋进行包装。
2 、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1 节合同条款”部分条款变更如下:
5.3.2 本项目按进度付款,管材采购及安装部分进度款支付:供方按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 ( 部组件 ) 运到交货地点,经需方数量验收合格,供方提交管材采购发票后,由甲方按实际交货数量出具的完整且合格的进度款申请支付材料,向乙方支付实际交货货款总金额的 70% 作为进度款,待安装完毕经初步验收合格,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款的 80% ,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款的 90% ,项目竣工,经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金额的 95% 。建筑工程部分进度款支付: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 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经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金额的 95% 。
特别提醒:每月的工程进度报表应附上当月的施工月报和当月完成的工程质保资料和验收与评定资料。经监理审核当月资料符合要求后,业主方可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进度款结算支付最终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5.5 运杂费(含二次运输费)、装卸费的支付:含在合同单价中。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 指导供方分包商按供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14 分包与外购
14.5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部分项目:土建及安装部分项目。管道安装与土建部分分包企业必须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并符合《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要求。中标的投标人须将拟分包人的预选名单、分包人资质材料和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员等相关证件提交给招标人,经招标人审查同意后方能进行管道施工安装等工作。
14.7 分包后,分包商不能直接与需方结算。
附加条款:
对土建及安装工程的提出如下要求:
一、供方的一般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 3 ‰,由发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垫支,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12 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0 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2 万元。承包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 [2007]38 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广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广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 1 )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 ( 合同价 )1000 万元 ( 含 1000 万元 ) 以下的,按 2 %计算;超过 1000 万元部分,按 1 %计算。
( 2 )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承包人应当持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三)履约担保
本工程履约担保采取现金或银行开具的保函形式,不计利息;发包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四)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 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
( 2 )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 3 )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 4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 5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要求清理施工现场。
( 6 )对上述( 1 )~( 5 )项工作 , 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7 )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8 )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 9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0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 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
( 11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 1000 元 / 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 %。
( 12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质量评定
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2 、工程合格标准为:
(1) 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 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 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 70% 以上。
(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三、检验与检测
1 、进场的管材、原材料应按设计图纸和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管材、原材料严禁使用。
2 、本工程的试块、试件等中间产品应按水利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四、质保资料和验收与评定资料要求
1 、管材进场应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和经业主、监理现场核实等资料;
2 、管材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和监理核验资料;
3 、水泥、钢筋等原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及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有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和监理核验资料;
4 、隐蔽工程应有隐蔽验收记录及其音像等资料
5 、管道安装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压水检验,有相关的检验记录资料;
6 、每一个单元工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有相关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7 、安装过程和施工过程应有安装日志和施工日志等资料。
六、投标文件格式变更
将原招标文件“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汇总表”
4 |
交货期限:签订合同后日历日内 |
变更为:
4 |
交货期限:签订合同后日历日内。其中配套土建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计划完工日期为 2015 年 12 月,工期 365 日历日, 2015 年 3 月底完成全部工程量的 60% 。 |
将原招标文件“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报价资料”变更为以下格式:
1 、编制说明
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说明详见第 5 章工程量清单。
2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 格式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金额 ( 元 ) |
1 |
表 3 |
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 |
|
2 |
表 4 |
设备清单报价(汇总 =1+2 ) |
|
1. 设备费 |
|||
2. 安装费 |
|||
3 |
表 5 |
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汇总) |
|
4 |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 1 × 3 ‰) |
||
合计 A(1+2+3+4) |
投标总报价 (A) :
( 填入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 )
投标人: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名及加盖执业印章)
年月日
3 、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建筑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式)
项目名称:金额单位:元
单价编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工程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本表共页,本页为第页,小计:元 | ||||||
(工程名称)工程量清单报价合计:元 ( 结转至表 2 投标报价汇总表 ) |
投标人: ( 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注册水利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名及加盖执业印章)
年月日
注:投标人依据第 5 章工程量清单“ 3 工程量清单”表中项目名称内容及工程量按此格式报价。
4 、设备清单报价表
设备清单报价表(格式)
金额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