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市飞凤山水厂(净水厂)建设工程(一期)第4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榕市市政招201501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州市飞凤山水厂建设工程(一期)第4标段(施工)(项目名称)已由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榕发改审批[2014]78号、榕发改审批[2014]14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招标人为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式)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福州市仓山区;
2.2工程建设规模:工程预算价99994859元(含暂估价:4396037元);
2.3招标范围:位于三环路西侧乌龙江中的一座取水头部、两根架空管段,三环路及洪湾北路(三环路~金山大道)原水工程及穿堤保护施工;
2.4招标内容:包括三环路及洪湾北路(三环路~金山大道)部分原水管DN1600*2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管)铺设及检查井、路面破除等工程和部分DN1600*2钢筒混凝土管(JCCP管)顶管、顶管工作井及接收井等工程;乌龙江中原水管取水头安装工程及穿堤保护施工;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其中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项目在此次招标范围内,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变动与更改相应金额。)
2.5工期要求:总工期: 180 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2.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合格标准;
2.7本项目(标段)招标有关的单位:
2.7.1.咨询单位:福建升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7.2.设计单位:福州城建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2.7.3.代建单位:/;
2.7.4.监理单位:待定。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类别及等级)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不低于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