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5-3-20 | 数据编号: 325767 |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
“合肥市清溪净水厂PPP项目”(项目编号:2014CGFZ2452)答疑及延期公告如下: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1、 由于本项目招标期间恰逢春节假期导致工艺设计、图纸设计及设备询价等工作都受到影响,本着为此项目负责的态度以便更好的准备此次投标申请将开标日期顺延2~4周。
答复: 本项目招标文件原开标时间为“北京时间2015年3月24日9:30”现延期至“北京时间2015年4月9日9点30分”;
原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0号开标室”现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要素交易市场A区3楼10号开标室” 。
2、 请问何时提供控制价、项目预算、项目概算?
答复:本项目控制价为2.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无项目预算和项目概算。若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价,将作废标处理。
3、 1)投标人须知第40页提到的中标服务费,请明确本项目的中标金额指土地出让金还是测算的项目总投资?
2)招标文件给了中标服务费的计算文件,共有设备、服务、工程招标的中标服务费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此工程按那种类型计算本项目的中标服务费?
答复:招标代理费按照服务采购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收取基数=运营期(27年)理论污水处理量(20万立方米/日×27年×365天)×中标价(污水处理价格:元/立方米)。
以2元/立方米为例计算,本项目收取基数为39.42亿元,按照服务采购的标准收取,最终招标代理费为769360元。
4、 关于专家聘请事宜
该项目聘请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是否会是投标人聘请的设计单位中的人员?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
5、 投标人业绩核算条款的表述不够清晰,“联合体成员之间的业绩不累加”是指只能核算一个联合体成员单位的业绩,还是指联合体成员曾经合作的业绩不重复计算?
答复:对于投标联合体,只评审联合体牵头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绩。
6、 请问本项目技术标是否为暗标?
答复:否。
7、 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7.2.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请明确:“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中“异常一致”具体如何判断?
答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8、 关于联合体投标事宜
联合体成员是否都需要是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
答复:不需要。
9、 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章:第7.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7.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请明确: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阶段对设计单位不做要求,同一设计单位与两家潜在投标人合作,仅设计方案等某一部分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并非全部投标文件,是否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答复:投标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五章第7条纪律与保密的规定。一旦违反,将提交督查部门依法查处。
10、 1)不同投标人之间并非全资子公司,也非同一集团,但存在交差持股情况,是否可以同时参与投标,不认定为串通投标?
2)请澄清相互间存在股权关系的投资人是否为“特殊厉害关系”,是否可以同时作为不同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如有违反,可能导致当事投标人投标无效。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如实陈述的,投标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11、 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第23页“只有在开标时唱出的优惠,评标时才予以考虑。”请明确其具体所指。
答复:此为通用条款,指招标标的。
12、 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以书面形式要求合同的卖方对其所投服务的方式、地点及服务细则等作适当调整的权利。请澄清:适当调整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答复:此为通用条款,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13、 招标文件第34页中要求,方案设计采用A3打印,技术标采用A4打印,由于技术标中包含设计方案,请问如何装订?
《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34,21.1中有述“方案设计(如有)、技术标、商务标的正本分别单独封装”,其中的方案设计是指污水厂的方案设计,还是指其他?请明确。
答复:本项目方案设计属于技术标组成部分,与技术标合并编制,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若需要使用A3纸打印的,A3与A4纸张分开装订,同时须建立索引,方便专家评审。
14、 因全地下箱体污水厂构筑物设计复杂,为方便专家评审,设计方案附图可否采用A3或A2打印?
答复:根据投标人自身需求选择纸张大小,但需方便装订与专家评审。
15、 《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人须知》P45中关于“投标文件 技术标”是否可按照投标人的格式,参照“技术标资料清单”的内容,分卷分册编制,请明确。
答复:应按照技术标资料清单编写,可分卷分册编制。
16、 投标文件的概算是否需要编制连续页码?若需要,是否统一采用打印机打印?
答复:格式自拟,自行考虑打印方式,但需确保内容完整,方便专家评审。
17、 关于设计单位事宜
1)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中是否需要签署设计单位名称?
2)评委在评比设计方案时是否考虑设计单位的业绩和资质?
答复:不需要签署设计单位名称。评审内容按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18、 招标文件P47 表2 投标人组织机构表后的“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股权关系证明等其他资料格式自拟。”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指的是否就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的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股权关系证明可否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出具一个说明文件,说明都有哪些控股子公司以及股权比例各是多少,并加盖公章。
答复:是。股权关系证明可以由投标人出具说明文件,并须附上符合法律要求的第三方(如工商部门或审计机构或法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9、 招标文件P18投标人财务实力中“若审计报告为复印件的,需由出具报告的机构加盖公章(签署)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此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投标文件中为复印件,带着原件备查,则不用由出具报告的机构加盖公章(签署)并注明与原件无异;如果投标文件中为复印件,带着备查的也是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则需由出具报告的机构加盖公章(签署)并注明与原件无异。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20、 招标文件P22评分表中“融资进展”一项中要求出具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函,可否用银行开具的针对我公司的银行授信。
答复:不可以。
21、 本项目投标人须知第20页评分标准中运营方案第2分项,“投标人须提供近3个月为该等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和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此提到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运营委托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是否为投标人须知中第56页的运营业绩用户证明?
答复:是。
22、 招标文件要求电气元件为施耐德,LS,ABB品牌,是否为主要一次元器件采用这些品牌?
答复:指一次元器件采用这些品牌。
23、 招标文件 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设备配置方案”中潜水类设备“威乐”是否视为国际知名品牌?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4、 招标文件P22和P57地埋式业绩要求提供地埋式污水厂业绩的结构设计图纸,这些图纸是否单独提供,需要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吗?
答复:随投标文件一起密封。
25、 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地埋式污水处理厂业绩“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万吨/日规模以上(含2万吨/日)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或运营业绩,有1个得1分”。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类似项目业绩应从项目本身技术管理特点、所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等角度设置。2万吨/日(含)的业绩与本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差异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建议修改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10万吨/日规模以上(含10万吨/日)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业绩,有1个得1分”.
答复: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6、 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地埋式污水厂业绩用户证明备注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附上地埋式污水厂的结构设计图纸(包括剖面图、平面图)、项目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备查”。
请明确:是否需要提供深基坑支护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施工图提供时,为了保证图纸的真实性,请问是否要加盖施工图审图专用章?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27、 “投标人须知”P55-58:“业绩要求”中“正式投产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其中是否包含以下非由我方原因造成的特殊情况:
A:BOT项目,处于商业试运行阶段但按BOT协议已开始收取污水处理费;
B:委托运营项目,实际已运营并收取运营管理费超过两年,但由于委托方遗留的建设问题,项目至今仍处于调试期,未取得商业运行批复。
如包含以上两种情况,“正式投产运行”时点是否可以从收取污水处理费或委托运营费的时点开始计算?《运营业绩用户证明(格式)》是否可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略作文本修改?
答复: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业主出具的证明为准。《运营业绩用户证明(格式)》不可修改。
28、 1)投标人须知P13页规定“污水处理价格应覆盖土地出让金、清溪净水厂工程、地上景观及附属工程、供水集团回水塘改建和还建工程、本项目选址范围内现有泵站拆除、前期费用等所有投资人投资建设内容的工程总投资及投资回报和清溪净水厂及地上景观的运营维护成本。”但是,P67页中指定的水价构成表中无“地上景观的运营维护成本”,请问此项费用是计入其他管理费用,还是可根据需要进行单列?
2)关于报价事宜
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第三章第一条“7)项目运营维护”中要求设备更新由投标人测算考虑,而在报价要求和水价构成明细表中却没有“设备更新”科目,请明确该项费用是否需要考虑?
3)P67页的单位费用是否包含(水、电、药等)相关费用,请明确。
答复:见招标文件勘误及修改表。
29、 投标人须知P86页4,投标阶段投标人应提交的技术资料,与投标技术标中方案可能存在重复,技术资料是否需要另行装定成册提供?如是,请问提供的份数?
答复:不需要,与技术标合并编制。
30、 “投标人须知”P86:a.完整详细的设备供货清单(包括规格、型号、材质、重量、制造商、数量、产地、品牌等),设备性能描述(按照表7格式要求填写),是否只是设备供货清单按表7格式填写?
答复:是。
31、 关于回水塘改建和还建
1) 根据招标文件本项目回水塘改建和还建的技术要求,请提供回水塘场地的地质勘探报告;
2) 回水塘和沉淀塘如何与三水厂相衔接,请提供三水厂与回水塘和沉淀塘相衔接部分的相关资料;
3) 请提供三水厂目前运行的废水排放情况。
4) 请提供现状回水塘的施工图纸,对改建和还建回水塘的结构和防渗的要求?
答复:回水塘改建和还建相关资料由投资人自行收集。
5) 本次招标关于回水塘改建和还建部分是否包括远期工程,请明确;
6) 建设单位对水塘的结构形式是否有具体要求,请明确;
7) 合肥三水厂回水塘是否需要在本次投标设计方案中阐述改还建方案及图纸,还是仅以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估算投资额即可?
8)“投标须知”P10,还建回水塘后,项目建设期内建设的的临时回水塘如何处置?
9)还建项目偏多且标准不明确
答复:回水塘改建和还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近、远期工程均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具体方案。改建和还建工程全部费用应包含在投资测算中,中标后实际工程投资额增加由投资人承担,污水处理价格不作调整。
32、 红线范围内占用的回水塘的面积和清淤的深度分别是多少?清淤后的污泥如何处置以及运输距离是多少,是否需要处置费?处置费单价是多少?
答复:回水塘的面积和清淤的深度详见招标文件及参考资料。清淤污泥处置应满足地方相关要求。所需资料自行收集。
33、 请提供本项目适用的土地使用税标准。若在特许期内,土地使用税发生变化,水价是否应相应调整?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研。土地使用税发生变化,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请明确:本项目地下箱体结构是否缴纳房产税、计税方式。
答复:投标人自行调研。
35、 关于土地使用权与项目匹配的问题,因为一般土地使用权时间为50年,而本项目特许经营期29年。土地使用权时间是否与合同一致,具体按多少年计算。请给予明确说明。
答复: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特许经营期保持一致,详见招标文件。
36、 请提供土地出让合同。
答复:土地出让合同(范本)见采购中心发出的补充参考资料。
37、 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79.94214亩,土地出让金参考价35万元/亩,已经包含了占用三水厂回用塘用地18亩的出让金,还建回水塘另新征18亩(按20万元/亩)的土地费用也需要投资人出?针对该笔费用是否有相应的发票还是新征的土地也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并需支付后续的土地使用税?
答复:还建回水塘征地费用按20万元/亩计入投资;新征土地不属于项目公司所有,无需支付土地使用税。
38、 “投标人须知”地块出让金参考35万/亩,可研中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计算表参考45.575万/亩,地块地价参考标准不统一。
投标人须知:通过“定地价、竞水价”的方式,公开招标一并选择社会投资人和项目用地的受让人。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为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土地出让金参考价为35万元/亩,项目公司按照将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支付,详见附件1。
可研: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计算表:45.575万/亩
答复:可研仅供参考,以招标文件为准。
39、 1)招标文件规定:清溪净水厂占地约90亩(含代征市政道路和绿地)。
招标文件又规定: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为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土地出让金参考价为35万元/亩。
特许权协议第5.1.2项约定:市城乡建委协同市国土部门通过招标出让的方式供应本项目建设用地。
请澄清:如最终土地使用权证出让面积小于90亩,其余土地是否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否由项目公司无偿使用?项目用地采用招标出让方式,如何保证项目公司一定取得项目用地?如土地出让金高于35万元/亩,超出部分政府是否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2)根据投标人须知P9页,项目出让土地面积为79.94214亩,而P75页景观设计的面积为90亩,两者相差的土地作为公共用地,使用权属如何处理,是否包含征拆工作?
答复: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项目代征土地所有权归政府所有,但本项目招标范围应包含代征地的绿化。土地出让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40、 《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8页,一、项目概况中有述“清溪净水厂地上布置……,含道路绿线范围,约90亩”,《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P9页,1)厂区土地出让金中有述“本项目土地出让面积为79.94214亩(最终以土地使用证为准)……”,《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所提供的附件4附图1所提供的CAD版的红线图中,红线所围面积94.4399亩,《招标文件-第一卷 招标人须知》所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红线所围面积94.6609亩,且与地形图中的红线范围有出入。关于占地面积的疑问,请明示上述几个面积的差异,并请提供厂区退红等厂区规划要求。
答复:占地面积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附件4附图1为准。经复核,未发现附图1面积与招标文件描述不符的情况。城市道路及建筑退让:按照《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退让标准执行,其中,沿清溪路道路一侧厂区构筑物退让代征绿地边线不小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