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延津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项目,已经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延津县自筹,招标人为延津县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批准文号:新发改城镇[2015]6号
2.2 招标编号:延交财招标采购[2015]058号
2.3 资金来源:延津县自筹
2.4 建设地点:延津县现状污水处理厂北侧
2.5 建设规模:日处理污水2万吨
2.6 本次招标标段:
第三标段:电气及自控(自控含安装)设备采购;
2.7工期要求:
第三标段:合同生效后国内设备90天;国外设备120天;
3. 投标人资格:
3.1 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独立法人资格;
3.2 2012年以来有2万吨/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业绩经验的有效证明,证明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投标人需提供这些业绩证明材料的任意二种;
3.3投标单位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检查查询结果证明;
3.4各标段具体要求:
第三标段:
(1)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期内);
(2)财务状况:提交近3年(2012-2014)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财务报告。投标人净资产(总资产减总负债)至少应为正数;
(3)现金流量:提交有效的金额不少于本项目合同预计金额的50%的流动资金证明原件(开户银行开具)或银行为本项目出具信贷额度的证明原件;
(4)制造商资质业绩标准: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的制造许可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ISO9000- ISO9001或其他相同的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需在2个以上2万吨/日市政污水处理成功运行并提供这些业绩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证明或用户证明其中任意二种。同时还要满足本项目技术规范中总的要求以及每种设备的特殊要求;
(5)代理商投标,须提供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
(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
3.5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领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4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留存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贰份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贰份)到延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二报名室(县人民路与科技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报名,通过报名方可领取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1000元/每份(含图纸、技术规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北京时间2015年 10 月 30 日9时30分,地点为延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二开标室(地址:县人民路与科技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招标人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延津县检察院 0373-7717226 延津县发改委 0373-7697098
延津县财政局 0373-7627806 延津县住建局 0373-7623519
招 标 人:延津县城市资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贾先生 联系电话:0373-7644166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3-369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