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TY【2015】GC-132
1. 招标条件
汤阴县2015年县财政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已由汤发改办[2015]11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来自县、乡(镇)财政资金,招标人为 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汤阴县2015年县财政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
2.2项目概况:汤阴县2015年县财政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汤阴县白营镇、古贤镇、菜园镇、任固镇、五陵镇、瓦岗乡、伏道镇、宜沟镇和韩庄镇9个乡镇共37个行政村,解决4.31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本次饮水工程共计划新建饮水工程12处,维修改造饮水工程23处。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水工程及配水工程四个部分,共新打水源井34眼,配套潜水泵34套,购置压力罐32个,新建管理用房26座及站区其他配套设施,配套消毒净化设施34套,维修管理房2套,敷设配水管线总长210.12km。
2.3建设地点:河南省汤阴县境内。
2.4监理服务期:工程施工期及保修期。
2.5招标范围:汤阴县2015年县财政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期及保修期的全部监理内容。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含丙级)及以上资质,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项目总监应为未承担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如有在建工程,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3.3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中至少有2人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结业证书(其中1人为总监);
3.4具有项目所在地检察院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查询含日期在报名时间之内,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委托代理人)。
3.5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备案。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3.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即日起 至 2015年 10月14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汤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大厅(汤阴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门前广场西侧)进行报名并领取购买招标文件。
4.2报名时需委托代理人到场报名并携带以下证件:
(1)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职称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结业证书、无在建承诺书(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4)其他监理人员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结业证书;
(5)项目所在地检察院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查询含日期在报名时间之内,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委托代理人)。
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留一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4.3招标文件 :800元,售后不退。请各投标人开标时持购买招标文件所开具的发票入场,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年 11 月 5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汤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厅(汤阴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广场西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汤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
联 系 人:李先生
电 话:0372-6293728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普泽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宋女士
电 话:037155689399
汤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372-3802626
附件1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我公司X年X月X日看到招标公告(招标编号: )获悉 (招标人名称) 将进行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招标,我公司拟参加该项目投标,特向贵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手机:
项目总监: 身份证: 手机:
授权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 手机:
公司办公电话: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携带以下资料: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资质证书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副本;
4、拟派总监注册证、总监身份证;
5、法人身份证;
6、授权委托书;
7、授权人身份证;
注:各投标单位需提供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留检察院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