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将对屯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PPP项目服务采购进行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项目名称:屯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PPP项目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HXY2015-18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898-67825036
项目实施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实施机构:屯昌县水务局
地址:屯昌县水务局
联系方式:周先生0898-6782503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海南和信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苏先生0898-65328224
代理机构地址: 0898-65328224
一、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7327.0 万元(人民币)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2015年11月06日 08:00 至 2015年11月12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8室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网址:http://218.77.183.48/htms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简要说明:
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市政给排水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3、申请人或牵头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银行存款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提供银行存款证明);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5、对联合体的要求(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但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须确定一个成员为牵头人;(2)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3)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规定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1 对关联企业投标的要求(1)具有投资参股关系(指一方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33.3%)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同一母公司的多家子公司(指第一大股东为同一家公司)报名且均符合资格条件的,最多只能有两家申请人入围。超过两家的,由相关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在限定时间内未能自行协商一致的,各申请人均不得入围。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四、审查标准、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由采购人依法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入本次采购活动下一环节,未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的企业不得参加后续的采购环节。
五、资格审查日期:2015-11-2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3日 09: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审查地点: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8室
六、招标项目基本概况、用途、采购需求、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项目概况
1)屯昌县城镇供水工程项目:项目的服务范围为屯城镇、西昌镇、坡心镇、晨星农场部分连队、中建农场部分连队、雨水岭生态公园等三个镇区及两个农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净水厂至县城管网清水输水管道(DN800)5420米,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项目总投资为2643.12万元。
2)良坡水厂(县城片区)配水管网工程:良坡水厂设计供水规模近期为50000m3/d,远期为75000m3/d,本工程设计以良坡原有水厂和新扩建水厂出厂水为水源进行管网延伸。片区主要供水范围有屯城镇、坡心镇、中建农场及周边部分村庄,管网供水规模为43500m3/d,其中重力流为30500m3/d,加压流为13000m3/d。管径按远期进行设计,新建管道总长为150906m。项目总投资为9319.73万元。
3)雷公滩水厂片区配水管网工程:项目的服务范围为屯昌县枫木镇、乌坡镇、南吕镇、南吕农场及周边部分村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至木色湖开发区、枫木镇、南吕镇、乌坡镇和场部等行政村庄及部分连队配水管道162.105公里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5365.11万元。
七、其它补充事宜:
PPP项目信息如下:
项目授权主体名称: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是否允许联合体:是
是否限定社会资本数量: 否
是否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是
技术引进和转让要求:
屯昌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作为本项目招标人,项目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资人,县政府授权屯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入股,与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进行屯昌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配水管网工程的投资建设,通过租赁管网设施获得租赁收入以及不足部分的政府财政补贴以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租赁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移交屯昌县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
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申请人或牵头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银行存款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