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金州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水处理工程污泥脱水装置采购(项目编号0692-156B04420503)的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澄清:
1、合同格式第十一条付款之1.4项中“安装完毕、调试及汽轮机发电机组整体72+24小时整体试运行完成,并完成最终性能测试,通过环保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环保证明。”离心污泥脱水装置无法单独取得验收环保证明,同类项目一般为:“离心机污泥脱水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及72+24小时运行完成,并通过性能测试”。
答:合同格式第十一条付款1.4项更改为:
1.4 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成,卖方提交付款申请及正规财务收据后15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给卖方。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澄清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未修改部分,仍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