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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6年度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金坛市河道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按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6-5-11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2016年度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金坛市河道整治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编号:JTXD2016-A0206-004号

  二、招标项目内容简要说明:

  全区范围内9条河道整治工程项目 的勘察设计工作,其中设计包括: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图设计、施工招标配合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勘察包括:初勘、详勘及后续服务等工作。以及设计文件审查、施工招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服务工作,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资质:具有水利行业河道整治工程丙级和城市防洪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工程勘察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两个专业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设计单位若不具备上述工程勘察资质,可由设计单位分包具有以上资质要求的勘察单位。

  3、近3年内有类似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勘察设计能力。

  4、经检察院查询系统查询,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5、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6、常州市外企业(单位)应在常州市水利局建立信用档案。

  四、公告、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1、公告时间: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7日。

  2、报名时间: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7日(北京时间:8:00~11:00;14:00~17:00) 。

  报名地点:金坛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区南环二路70号)。

  报名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如需委托的)及被委托人所在单位近六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等级证书;

  (3)近3年(2013年4月-2016年3月)完成过类似河道综合整治或水环境综合治理勘察设计的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工程总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

  (4)拟分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5)3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

  注:以上材料仅作为报名的条件。本项目为资格后审。

  3、招标文件领取时间:2016年5月11日~2016年5月17日(北京时间:8:00~11:00;14:00~17:00)。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金坛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区南环二路70号)。

  招标文件费用: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五、标前答疑时间:2016年5月18日下午14:30,

  标前答疑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二楼会议室(常州市金坛区市场路59号)(疑问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六、投标文件开始接受时间:2016年6月3日上午8:30;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6年6月3日上午9:00;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二楼会议室(常州市金坛区市场路59号)。

  投标文件接收人:王女士、徐女士 。

  七、开标时间:2016年6月3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二楼会议室(常州市金坛区市场路59号)。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采购人:常州金坛水利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姜玮 联系电话:0519- 82801911

  (2)招标代理机构:金坛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月美、徐伟婷。联系电话:13806146918、82353405(传真)。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二路70号。

  邮政编码:213200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帐户交纳投标保金壹万元整,投标保证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缴纳, 必须从单位基本账户缴纳。收款单位名称:金坛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东环一路分理处,帐号:32001626452051233198 。并将银行缴款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至招标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将统一开具收据。

  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投标文件不退。

  3、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伍万元,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前以现金的形式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金坛信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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