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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经济开发区安居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16-5-13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将此项目信息发送到邮箱 将此项目信息保存为WORD文档 项目信息纠错

  任城经济开发区安居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现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 、项目名称:任城经济开发区安居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

  2 、项目编号:RCCG-2016-0158

  3 、项目说明:本项目为任城经济开发区安居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工程选址在南外环路与西五路交叉口西南角(安居煤矿西侧),建设规模2.0万m3/d,占地约100亩。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4 、采 购 人:济宁市任城区环境保护局

  5 、采购代理机构:济宁仁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7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8 、 预算金额:16万元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咨询单位;

  2 、报价单位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3 、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并在人员和资金、技术等方面上有能力执行上述工程;

  4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招标编号的投标;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只能有一家参加同一招标编号的投标;

  5 、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9 、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单位不必提供证明);

  10 、投标人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CA电子密钥的领取:

  1 )凡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投标人或已办理CA电子密钥投标人均可以获取采购文件。

  2 )凡未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政府采购注册登记窗口注册的投标人应先办理注册,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注册程序详见济宁市政府采购网站“办公指南”中的“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并按照普通供应商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CA 电子密钥的办理实行投标人自愿原则,注册咨询电话:3202121,CA电子密钥咨询电话:3202114。

  四、磋商文件的获取

  供应商使用CA电子密钥并以注册时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网,下载本项目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在提交纸质报价文件的同时缴纳。

  五、报价文件的上传

  所有报价文件应于2016年5月24日09:00(北京时间)之前上传到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网。

  具体操作:登录“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网”并插入CA电子密钥,用“投标报价—>增加报价方案”功能点上传报价文件。

  六、递交纸质报价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 年5月24日08:30-09: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济宁市建设路42号院内东楼1楼)

  七、供应商报价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6 年5月24日09:00(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携带CA电子密钥在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济宁市建设路42号院内东楼1楼)解密报价文件电子文档。

  八、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6 年5月24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任城区政府采购中心(济宁市建设路42号院内东楼1楼)

  九、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联系人:潘科长

  联系电话:0537-3280163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杨鹏 地址: 济宁市金宇路 30 号百丰大厦 17 楼

  联系电话:0537-2168917、18660716656

  监督部门: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18854775266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本网站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特别提醒: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成交供应商随意放弃成交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六个月;成交公告期限届满无异议,无正当理由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成交通知书或领取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暂停其参加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擅自变更合同,不履行合同的暂停其参与任城区政府采购活动十二个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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